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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們會發現KTV等娛樂場所禁止自帶酒類。一般情況下,如果消費者愿意遵守,就不會被此類事情糾纏。但是,如果因為對方的這些規定而產生糾紛,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合法嗎?
律師意見:違法。
首先,消費者和商家是商業活動的重要主體。消費者消費時,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消費者有自主選擇產品或服務的權利。他們可以自主選擇提供商品和服務或經營者,以及是否購買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如果商家采取捆綁銷售行為,就會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強制交易。
其次,民法典實施后,明確規定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日常生活中,禁止商家自帶飲品,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相關規定,不含消費。買方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商家的這種行為屬于民法典規定的格式條款,也就是人們常說的“霸王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生活中,大到買房買車,小到交水電費,我們經常會遇到格式合同。提供此類格式合同的人往往是壟斷行業的“主體”。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所有標準條款都有“霸王條款”。標準合同降低了雙方的談判成本,是其存在的必要條件,但必須遵循合同自由和公平正義的原則。民法典進一步加強了對消費者的保護。保護規定,如果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解釋義務,導致對方未能注意或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則該條款不生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進行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注重保護消費者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