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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話記錄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屬于司法材料中的視聽材料。對方的無知不會成為使用談話錄音作為證據的障礙。障礙在于錄音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比如通過竊聽、脅迫等方式獲得的錄音。
提交談話記錄證據時,應出示錄音的原始載體,如錄音機、手機等,談話記錄應完整。如果談話記錄從頭到尾被切斷,剩下的內容只是對你有利的干信息,這樣的證據將不會被接受。的。
法律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
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簡單地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人身權或者其他權益受到他人直接侵害或者與他人存在權利歸屬和義務的直接爭議。
2、有明確的被告人。
所謂明確被告,是指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必須明確表明被告是誰,即必須明確誰侵犯了其民事權利,或者誰對其民事權利存在爭議。只有被告明確了,訴訟才能成立。不過,需要明確的一點是,法律要求明確被告,強調的是一個“有”字,而不管被告是否“正當”。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起訴錯誤的人或者選擇了錯誤的被告,也不妨礙訴訟成立。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有具體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或者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支付、反對的內容應當明確、易懂,不得含糊不清。模糊不清,否則,人民法院將難以確定審判保護的對象和范圍,從而難以提供審判保護的方法。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原告提起的案件應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即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審理本案。應當由行政機關、企業內部處理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3.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序是什么?
一、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序如下:
撰寫起訴狀時,首先敘述清楚原告和被告雙方的基本情況,然后列出訴訟請求,最后將事情的原委寫清楚;
攜帶起訴書及按照被告人數提交的副本以及證據的正本、副本到當地法院立案庭申請立案;
立案后,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向原告送達舉證通知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提起公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寫訴狀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訴狀,由人民法院記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對裁決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
談話記錄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屬于司法材料中的視聽材料。對方的無知不會成為使用談話錄音作為證據的障礙。障礙在于錄音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比如通過竊聽、脅迫等方式獲得的錄音。以上是關于談話記錄能否作為起訴證據的相關介紹。希望本文的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與專業律師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