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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審判中的難題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審判中的難題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答::刑事案件開庭當天 一般是不能宣判,開庭在程序上是屬于調查和答辯階段,有的需要控告方和代理律師舉證,用證據相互答辯。
刑事案件調查取證比較困難,有的當事人不愿意做證明,法庭還需要合議,有的需要多次開庭,所以刑事案件開庭當天是不會宣判的。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根據中國法律的特性,人民法院在開庭當天一般是不能宣判的,在經過審理之后,法院最遲不超過三個月即可以作出判決,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律師雖然不能閱卷,但是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直接和承辦警察溝通。一般都是先會見犯罪嫌疑人,聽一下筆錄是怎么說的。再聯系承辦警察,聽取承辦意見。有的承辦可以透露不少信息的,再綜合這些情況遞交法律意見書或者取保申請書。如果已經逮捕的話還可以和檢察機關溝通,遞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爭取取保候審。
雖然犯罪嫌疑人近親屬可聘請律師,由律師通過向犯罪嫌疑人會見來了解案情,但是律師在偵查階段沒有閱卷權。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而且至今沒有突破,我認為這不是法制沒有進步,而是有一些客觀存在的原因。
首先是偵查機關的偵查卷宗本身還在補充完善中,如果這個時候給律師看,也是不齊全的,賦予律師閱卷權本身意義不大,當然,程序性的材料給律師看以后應該會有突破。
其次,在偵查過程中,如果賦予律師更大的辯護權利,在某些層面上不利于打擊犯罪,畢竟,律師是來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的,不是來沒事鬧著玩的。
再次,其他可能的原因就是一些偵查機密,這個階段,不便于律師過深介入。
當然,個人認為,律師也要對偵查機關偵查權充分尊重,雖然沒有閱卷權, 但只要保證了會見權(特殊案件要經過批準),目前已足矣。
效率與公正在國家的不同階段側重點會不同。
偵查階段,律師的介入是最好的挽救時機。
除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和重大貪污賄賂案件不能會見外,律師在偵查階段都可以會見當事人。一般來說,嫌疑人被拘留期間,都會做筆錄,這時候嫌疑人基本上會對自己所犯何罪有個基本認識,因此,律師在會見時都能夠從嫌疑人那里對案件有個基本了解。而且,嫌疑人對自己的情況最為了解,哪些有利情況、哪些不利情況都可以通過律師對法律的講解加以理解。所以律師對嫌疑人的會見至關重要。
而且,因為律師對案件和法律的了解,可以在偵查階段與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就有關事實和法律進行溝通,交換意見,避免偵查機關犯一些主觀的錯誤。
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并不享有閱卷權,只有當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以后,律師才享有閱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原因有二。一是當案件處于偵查階段時,證據材料尚未收集完畢,整個案件還未形成完整卷宗,即使想給律師閱卷在客觀上也無卷可閱。二是如果在偵查階段就允許律師查閱現有材料,那么律師就會充分掌握警方的偵查情況,律師在會見當事人的時候就更容易和他串通,從而有礙偵查。
當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后,所有證據都已固定,也最終形成了完整案卷,這時候讓律師閱卷就合情合理了。
那么,既然律師在偵查階段不能閱卷,他們怎么了解案情呢?辦法總比困難多,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會見權,可以面見當事人和他了解案件細節。律師也可以和當事人家屬等知情人士了解情況,此外還能通過查閱類似案件的既往判決和最新法律規定,提前做好相應應對。
因此,越早聘請專業律師,律師就能越早展開工作,從而盡最大可能捍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然,不要遇上不負責任的無良律師。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審判中的難題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審判中的難題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