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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清代刑事法治特點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清代刑事法治特點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名可以指刑罰的名稱,如死刑、徒刑等,也可以指古時的刑律,或者是清代主管刑事的幕僚刑名師爺。
在戰國時期,以申不害為代表的學派主張循名責實,慎賞明罰,被稱為“刑名之學”。
(1)基本內容:先后頒布了《蒙古律例》、《理藩院則例》、《欽定西藏章程》、《西寧番子治罪條例》等適用于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單行條例;
(2)歷史意義:在肯定《大清律例》的主導地位和加強中央對地方進行管轄與控制的前提下,結合當地少數民族的習慣進行立法,條文簡潔、針對性強,對于鞏固同意的多民族國家有積極的意義。
清政府通過一系列的立法,加強了中央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法律控制,同時,在司法方面也進一步深入控制少數民族,其表現有:
第一,通過立法加強對少數民族的司法管轄。如《蒙古律》《回律》《西寧番夷治罪成例》《西藏禁約十二事》以及適用于苗族的苗律等。這些法律體現了少數民族的風俗,具有因族、因俗、因地制宜的特點。
第二,在清朝制定的單行民族法規中,除照顧少數民族生活習慣的一面以外,更重要的是著眼于加強中央政府的統轄權。以適用于藏族地區的《禁約十二事》為例,其基本內容是加強中央政府對藏族地區的管轄。如:朝見進貢有期限、不準自稱盟長等。
第三,除刑事法律外,也進一步加強了統一行政管理。
第四,專門設置管理蒙、藏、回部等民族聚居地區的衙門-理藩院。理藩院的職掌主要“外藩之政令,正其刑罰”和審查少數民族的死刑案件,使得中央直接參與和決定各少數民族地區的法律糾紛,從而加強了司法管轄。
“巡捕房”是中國清朝時期,一種特殊的治安管理機構,也就是現代意義上的警察局。它的名稱來源于其職能和組織形式。
“巡捕”一詞主要是指值班警察在巡邏過程中發現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抓捕和偵查的人員,這個職務類似于現代的巡警和便衣警察。而“房”則是指警察局的別稱。
巡捕房的組建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朝末年,但真正成為規模較大的地方警察機構,則是在清朝乾隆年間。當時清朝政府重視治安,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創新,增設了一些新的治安機構,如巡捕房、廳堂、府縣門監等,加強了對治安狀況的監督和管控。在巡捕房的協助下,清朝政府有效地維護了社會治安和穩定,并形成了一套獨特的法律體系和刑事訴訟程序。
在現代,由于政府和社會的變遷,巡捕房這個名稱已經不再使用,但是其主要職能和宗旨,即維護社會治安和打擊犯罪,卻一直沿襲至今,成為了警察局的核心職責之一。
“捕房”就是“巡捕房”,是上海公共租界的警察機構(警察稱“巡捕”),總巡捕房設在福州路,分設捕房十余處,一律冠以所在地名,如“老閘捕房”、“新閘捕房”、“嵩山路捕房”、“楊樹浦路捕房”等等。不論總巡捕房或分設的捕房,均可把每天拘捕的案犯,連同查獲的贓證,于翌日上午八時許解送法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每天安排六個刑庭推事,分別在六個法庭里審理。 捕房解案不用起訴書,只有“解案單”,記明被告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簡明犯罪事實及所觸犯的刑法條款,附送指紋單,并注明 有無前科(“前科”就是該被告以前的犯罪紀錄)。有贓證的,一并解送,并附贓物清單和證物清單。 對于捕房解送的刑事案件,法院推事依法審訊,認為罪證確鑿,即依法判刑;認為罪嫌不實,當庭宣告無罪釋放,如認為有再行調查必要,準許捕房把被告帶回,定期再審。 解案捕房代表,就是這個捕房管理司法工作的負責人,該由檢察官做的事,都由捕房代表做了,所以法院里的檢察官,很空閑,除驗尸外,幾乎無事可做。 解案捕房代衰,身穿中國律師制服(黑衣白邊),坐在律師席上,人們把他們稱為“捕房律師”。他們自己以律師自居,法院椎事電只把他們當律師看待。這些捕房律師,都是捕房聘請的在中國政府領有執照、在上海執行律師業務的中國人,絕大多數是上海東吳法科大學的畢業生。這個大學是教會辦的法科大學,以研究英美的法律為主(準備留學英美),也研究中國法制。英美的法系不采取檢察制度,公訴由警察機關提起,我國則采取大陸法系的檢察制度,公訴由檢察官提起。上誨第一特區地方法院采取捕房律師制度,是當時全國司法制度中的畸形狀態,反映了國民黨政府所謂“收回法權”的不徹底。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清代刑事法治特點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清代刑事法治特點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