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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出處:知法知法
2021年9月30日上午,在湯陰縣森林半島社區,清潔工張某和同事被小區物業臨時聘用。他們攜帶清潔工具,進入車庫清理積水。
中午,兩人想午休,就在車庫通道里隨意挑了一塊地,把編織袋鋪在地上,躺上去睡覺。
另一邊,小區業主張海舉開車回家。和往常一樣,他通過車庫門口的攝像頭識別汽車,等待升降桿升起,然后將車輛駛入車庫,沿著通道下坡。
坐在駕駛座上的張海駒沒想到,自己開了兩年多的這條路,竟然釀成了一場差點入獄的謀殺案。張海舉緩緩駛下山坡,明明看到前面沒有任何障礙物,但“撲通”一聲,他感覺自己好像碾過什么東西。
他慌亂地下了車,看到張海一臉震驚。他竟然碾壓了一個躺在地上熟睡的人。清潔工張某68歲。他的身體無法承受車輛碾壓,經搶救無效身亡。
案發后,當地檢察院以過失殺人罪對張海菊提起公訴,并羈押365天,直至2022年9月30日取保候審。
在押期間,張海舉和家人從未放棄,堅持不認罪、接受處罰,堅決維護自己的權利,認為這是一次意外,而不是刑事犯罪。功夫不負有心人,一年后,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做出了公正的判決。
判決認為,張海舉因無心行為,造成他人死亡。而且,在該案中,當對方行為錯誤時,就發生了事故。張海菊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中,保潔員張某應承擔主要責任。
本案的最終判決經得起法律、時間、正義的考量和檢驗,體現了司法的溫暖。該案引發全國網友熱議,判決得到群眾肯定和支持。司法公正的旗幟在人們心中冉冉升起。
從法律上來說,爭議的焦點是:本案到底是意外事故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下面我們就該罪的構成要件和立法目的進行分析。
一、如何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的規定見我國《刑法》第233條。因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僅次于故意殺人罪,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是他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生命權。
從客觀方面看,行為人實施了因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且該行為具有侵犯他人生命權益的實質且不可允許的危險。
例如,在行為人明知受害人患有心臟病但仍惡意侮辱受害人的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確實存在危害他人生命的風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過錯”的含義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有過錯,但也可能是無心的。從本案來看,張海菊的主觀態度顯然應判定為過失。但這不是故意的。
根據司法解釋和相關案例,我們應該考察行為人張海菊是否應當負有預見危險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預見危險的現實可能性。如果普通人的智力和判斷都無法預見風險,那么張海舉又怎么能擁有超越常人的預見能力呢?
車庫通道用于行車。誰能想到這里還有人睡覺呢?而且,由于地形條件的限制,實際情況下很難發現地上躺著的人。公安機關和一些熱心人士對此進行了模擬實驗,結果顯示他們看不到躺在地上的假人。
法院判決還稱,地下車庫通道僅供機動車單向行駛。受害人張某躺在地下車庫通道上,這是普通社會成員難以預見的。
張海駒只用了幾秒鐘就將車開進了地下車庫。再加上車庫內地形和光線的限制,駕駛員確實存在一定的盲區。因此,進入車庫時很難及時發現車前躺著的人,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的。
張海舉在駕駛過程中盡到了注意義務,即使盡到了義務也無法避免損害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其他人根本看不到死角里的張清潔工。那么,怎么能讓張海舉預見到這種不可預見的危險呢?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意外事件的區別是什么?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識別和預見損害發生的能力。刑法更關注客觀行為而不是心理思想和動機。
過失過錯的認定,不考察行為人是否存在心理過失。如果應當預見或者可以預見但沒有預見到過錯,則說明行為人有過失。
應當指出的是,當肇事者沒有預料到事件的后果,并且事件的發生不符合常理時,就會發生事故。從這個觀念上看,本案中,保潔員張某錯誤地躺在地下停車場的過道上,這是第一個錯誤。張海舉如常開車,沒有任何不當行為。
雖然張海舉開車正常,但還是發生了車禍。這是一次意外。在立法宗旨上,法律始終遵循“法律不強迫人們做困難的事情”和“法律不保護睡權利的人”兩個目的。
在張海舉看來,前一句是要求司機在進入車庫前提前下車查看地面是否有人。要求司機看到一個人躺在斜坡上也很困難,而這在盲點通常是正常的。
后一句話,從清潔工張先生的角度來說,說明了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的生命負責。如果一個人不珍視自己的生命,不關心自己作為人的與生俱來的權利,不保持足夠的謹慎和珍惜的態度,那么法律和他人又怎能對她的生命負責呢?
可以想象,如果本案中張海駒最終被判過失致死罪,不僅會動搖司法機關的公信力,還會助長“撞車”的不正之風。會不會有人效仿這個案例,躺在車庫通道上索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