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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實體民事區別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5個相關介紹刑事實體民事區別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律師解析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主要區別有:
1、兩者性質不同。刑事案件,指的是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該要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它屬于階級矛盾性質;而民事案件,則主要指的是關于民事義務、權利性質的糾紛,它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
2、兩者適用的實體法有所不同。刑事案件適用的法律一般只有《刑法》;而民事案件,一般適用的實體法則有《民法典》等。
3、兩者適用的程序法也不相同。有關部門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通常適用的是《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在審理刑事案件時,一般適用只《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的有關的規定。
1、功能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
實體法: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法律上的權利是法律關系主體;
2、內容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程序法則主要是指訴訟法,是規定實現實體法有關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
實體法: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
3、地位不同
程序法:在我國長期的法律傳統中,普遍存在著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
實體法和程序法是按照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為標準而對法作的分類。實體法是以規定和確定權利與義務或者職權與職責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是指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或職權與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類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內容而言的,他們之間也存在著一些交叉。
實體法中也有可能涉及一些程序規定,程序法中也有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權利,義務,職權,職責等實體內容的規定。
1.案件性質不同,民事訴訟管轄民事糾紛(就是民告民),刑事訴訟負責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官告民),行政訴訟主管行政糾紛(民告官)。
2.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有權提起,并互有反訴權;行政訴訟由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提起,行政主體沒有起訴權和反訴權;刑事訴訟自訴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
3.起訴的先行條件不同,民事訴訟不需要現行條件;行政訴訟要求存在某個行政行為為現行條件;刑事訴訟要求被告涉嫌犯罪為前提。
4.適用法律依據不同,民事訴訟以民法通則等民事實體法、民事訴訟法為依據;行政訴訟以行政實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為依據;刑事訴訟以憲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為依據。
可以,看是否屬于刑事犯罪,如果屬于依然可以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并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案件審理中,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實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由于實踐中具體運用的標準不統一,致使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為此,對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實體民事區別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實體民事區別的5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