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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盜竊是會受到懲罰的。但如果盜竊財物后后悔不已,將贓物返還,是否仍構成盜竊罪呢?近日,保定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8年12月,張某從某公司辦公室保險箱內盜取現金4000元。盜竊財物后,他將被盜的4000元退還失主,并向公安機關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如果被告人自愿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則視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主動返還經濟損失賠償并取得諒解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認罪并接受處罰。公訴機關建議適用緩刑。根據整個案件的事實、情況和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對被告人張某可以判處緩刑。最終,法院認定張某犯盜竊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
說法
根據《刑法》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或者多次盜竊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或者盜竊公共或私人財產。行為。對于盜竊罪的完整犯罪形態,雖然存在接觸說、轉移說、隱蔽說、失控說、控制說等諸多理論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采用失控與控制理論,即當盜竊行為已經導致被害人失去對財產的控制,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被盜財產時,即告完成。但兩者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即受害人失去了控制權,但行為人卻沒有控制財產,而這也應該被視為一次完成的盜竊行為。因此,如果財物被盜,只要財物脫離了被害人的控制,就已構成盜竊罪。即使事后將贓物返還,也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本案中,張某雖然盜竊了4000元現金并返還失主,但當其成功盜竊4000元現金后,財物已脫離受害人的控制,張某的行為自然構成盜竊罪。當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張某盜竊后主動退還贓物并取得受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同時,除張某主動投案自首、供述犯罪事實外,法院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
來源:河北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