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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您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時,需要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使用以下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1、應聘登記表、就業登記表、錄取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能夠證明自己崗位身份的文件,如工作服、通行證、廠牌、工作許可證、技術認證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社會保險記錄、企業年金記錄、住房公積金記錄或者其他工資支付記錄等;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工人的證言;
6、在公司內部刊物或含有自己作品的公司網站上發表對自己事跡的報道;
7、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工作記錄、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公司簽署的崗位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動通知書、解約通知書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出具的表明本人為當事人的榮譽證書、獎勵證書、處罰通知書、工會會員證明;
10、工作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及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12、財務貸款單、報銷憑證等;
13、交通警察部門對交通事故造成工傷的調查、詢問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查詢調查記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以單位為準。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請2倍工資。
如果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