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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勇(1975-),男,河南新鄉市人。河南省特聘教授。洛陽市政協委員、九三學社洛陽市委委員、九三學社河南科技大學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共洛陽市委統戰部、洛陽市人民政府第五屆特約人員。教授,博士(后),碩士生導師。
張志勇,男,1963年1月出生于湖北藕池。教授,博士。現為北京物資學院物流工程系主任,中國系統工程學會決策科學專業委員會委員。長期從事管理科學和系統工程的理論、方法與應用研究。
張志勇,男,1971年10月生,漢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文學博士,河北大學文學院副教授。
1、法律主觀:酒后打架致人輕傷的按《刑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具體賠償多少需要和傷者協商,如果不賠償按法律程序判有期徒刑,構成輕傷屬于刑事案件不能私了。
2、法律主觀:打架不一定會被判刑,要根據致人受傷的嚴重程度來確定。 如果通過 法醫鑒定 做出傷情是輕傷或者重傷,根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3、酒后打人輕微傷公安機關會判行政拘留,不過最長是拘留十五天,在認錯態度良好的情況下可能會判五天左右的拘留;如果打人致人輕傷,就是屬于刑事案件,就是故意傷害罪,會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嚴重的會判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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