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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和結案后不會有任何記錄。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結案。如果是普通小案子,可以到派出所結案。但如果是刑事案件,即使當事人不追訴,法律也會追究。因此,刑事案件不能被駁回,如果做了違法的事情,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1、立案結案后還會有記錄嗎?
報案后會有記錄。只有觸犯法律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人才有犯罪記錄。
1.案件已偵破,但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在立案程序中稱為結案;
2、當案件偵破,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網后,案件進入“已偵破”狀態;
3、涉案各方(犯罪人和被犯罪人)均死亡,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自然結案;
4、案件長期未偵破,對犯罪人的刑事處罰已期滿。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經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駁回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
(四)經特赦免除處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經偵查發現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但犯罪行為不是由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對有關犯罪嫌疑人應當終止偵查,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給予處罰。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第一百八十四條需要撤案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偵查的,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撤案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偵查的報告,提交當事人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公安機關決定撤案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證件、凍結的財物,應當解封、扣押、凍結,但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條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通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表人和案件移送機關。
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通知原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六條公安機關駁回案件后,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存在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的,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后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存在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繼續偵查。
案件撤銷后,就沒有犯罪記錄,因為案件不構成犯罪,犯罪記錄是犯罪行為發生后才存在的犯罪記錄。很多時候,有犯罪記錄會受到歧視,也會毀掉一個人的美好未來。有犯罪記錄的人及其直系親屬不準在國家機關工作,不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