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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本質上不是行政處罰,而是行政機關依法向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行政命令,要求相對人改正錯誤、自改其違法行為。為了保證命令能夠得到執行,至少有三個保障機制。首先,如果對方主動改正,可以獲得減輕或者免除進一步處罰的利益;二是對不遵守責令改正的,行政機關可以給予進一步處罰。制裁可以減損他們的權利或增加他們的義務,這是命令的堅強后盾。第三,即使對方不履行,也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法律為什么要設立責令改正這樣的規定呢?
責令改正的設置是行政法比例原則和程序盡職原則的適當體現。簡單來說,行政執法必須注重成本或損失最小化。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本身損害了原有的法律秩序,因此有義務盡可能采取措施或者行為來糾正或者彌補自己的過錯。作出修改,恢復法律規定的原有秩序。與任何其他補救方法相比,相對人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應該是成本最低、綜合成本最低的方法。
同時,鑒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法律地位嚴重不平等,即行政機關處于強勢管理地位,相對人處于被管理弱勢地位,因此相對人必須通過嚴格、完整的程序賦予更多權利。保證制衡和平衡先天的不平等。行政機關在對相對人實施制裁之前,應當給予相對人改正的機會,以減少受到制裁的可能性或者減輕制裁的力度。這也是行政機關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