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離婚訴訟的程序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起訴階段和辯護階段。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管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解釋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主要內容是:夫妻一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離婚的,可以到原告居住地提起訴訟。當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夫妻雙方離開居住地滿一年以上,一方提出離婚案件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提起訴訟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中國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離婚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成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當事人在國內的法院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當事人原住所地或者境內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中國自然人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國境內的,無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均由境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外國當事人向所在國法院提起訴訟,境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中國自然人均在國外尚未定居,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個階段是調解階段。調解是離婚案件的必要程序。離婚調解是離婚訴訟的一種方式。由于訴訟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調解書確認的條款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法庭調解與訴訟外調解有著本質的區別。經調解,雙方同意和解的,原告可以撤訴或者備案和解協議,終止離婚訴訟。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將按照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婚姻關系即告解除。調解不成的,由法院承擔裁判工作。三是審判判決階段。調解不成的離婚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無論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離婚,當事人都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上訴期內無人上訴的,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上訴觸發第二審程序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仍可以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依法作出準予離婚或者不予離婚的判決。判決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再審。當事人就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涉及判決已分割財產且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不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涉及判決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