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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基于經濟權利和義務的社會糾紛。處理經濟案件主要有兩種方式:仲裁和訴訟。
仲裁是指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審理并作出裁決解決爭議的方式。仲裁具有以下特點:
1、仲裁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的;
2.仲裁機構是私人組織;
3、仲裁裁決具有強制法律效力;
4、仲裁過程和結果保密;
5.仲裁迅速。
還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訴訟,即打官司。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履行相應職責。人民法院作為案件的審判員,既是訴訟的參與者,又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開展活動,依法提起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的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發揮著主導作用,在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中具有決定性作用。
經濟糾紛去哪里報案
經濟糾紛屬于民事類,由法院管轄。你可以報警,但警察只會調解。調解必須是自愿的并由雙方協商。如果一方不愿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警方將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自行將案件告上法庭。
《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起訴形式
提起公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寫訴狀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訴狀,由人民法院記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經濟糾紛報警標準
經濟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報警后,警方只能調解處理此事,但不會立案。經濟糾紛一般在法庭上處理。法院立案的條件如下:
(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