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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檢察院起訴到法院通常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對于一些比較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到十五天。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如果已經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該要在十日內作出最終的決定。
3、一般刑事案件由檢察院移送法院,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移送,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法院開庭審理的時間一般為二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4、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復雜,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
中院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有可能改判。如果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機會。一般情況下,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改判幾率是不大的。但是,如果出現足以推翻原判的新事實、新證據的,改判的幾率還是很大的。二審改判的情形: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因為是臨時性的刑事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不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人身權利,更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偨Y:檢察院不批捕后,你可以申請取保候審,至于能否通過審核,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
具體是向辦理案件的預審處(預審科)的承辦人申請。一般應書寫書面的取保候審申請書,聯系到具體的承辦人,將申請書交給承辦人。
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所以發回重審,在擁有新證據的情況下,其改判希望是很大的。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可以依法改判。
1、補充偵查制度,一般存在審查起訴階段,即檢察院對公安局已送過來的刑事案件,認為部分或全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局,要求公安局補充偵查,收集相應的證據。
2、審查起訴階段---30至45天 然后,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3、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接收案件的單位要向看守所送達換押票。即你局應向看守所送達換押手續。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讓看守所知道案件現在在哪個機關辦理,便于看守所管理。
4、檢察院只是受理審查、偵察案件,待案件偵查總結,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才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以至到法院審判步驟。具體到達時間,受檢察院審查、偵察環節影響,無法提供詳細時間。
5、刑事案件不是法院退卷讓補充偵查的,法院負責審判工作,如果案件證據不足的話,應當是由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1、法院不一定按檢察院量刑判刑。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采納罪名和量刑建議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除外。
2、刑事案件,由檢察院提出檢控,犯罪嫌疑人辯護,法院判刑。不是檢察院有權利左右到法院判刑,別誤會。
3、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并不是說法院一定要按檢察院的量刑來判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影響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出入不大。
4、但是現實中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法院都是根據檢察院的起訴和意見,決定判決的。
5、法律分析:法院,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所涉嫌的罪行提出量刑意見,是其法定職責之一。但不是檢察院所提出的量刑意見法院一概都要采納,而是有法有據的才會采納之。
1、法律分析:一審判決后,不服判決,應該上訴,也可以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應該是民事案件,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但是,對民事案件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情況下會抗訴。
2、法律分析:公訴案件即刑事案件。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對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公訴案件的判決有不同意見,不能直接提出上訴。但是,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3、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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