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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筑,只要在蓋的時候沒有辦理審批手續,都算違章建筑(這是一般情況,別說那些建國以前、建國初期那些有關建房的法律、政策還沒出臺前蓋的另當別論)。至于如何處理,這就要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具體問題需要集體分析。10年以前也就是2001年左右的的無證房子肯定是違章建筑。農村的房子可以按照土地法處理。
《土地法》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條款供你參考,違反規劃的拆除,符合規劃的沒收,并且可以罰款。
2003年建的房子違不違建,和在哪一年建造的沒有關系,哪一年都可以建造房子,只要手續齊全,該辦的證件都辦齊了,有土地使用證,房屋建造是根據住建局審批的設計圖紙修建,建筑面積沒有超標,也沒有隨意增加層高,更改建筑戶型,那就不是違章建筑,是完全合法的。如果沒有按要求建造,那當然屬于違建,屬于整改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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