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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離婚賠償問題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但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夫妻分別簽訂離婚賠償協議和離婚協議書的問題。今天這位離婚律師就來講講這樣一個情況的糾紛案件。
由于關系破裂,這對男女正準備離婚。在簽署離婚協議之前,女方曾到男方工作場所鬧過。經公安機關調解,雙方達成一方離婚賠償協議。根據協議,男方應分三期向女方支付離婚賠償金30萬元。同時,男女雙方應立即協議辦理離婚手續。
賠償協議達成后,男方將10萬元轉入女方銀行賬戶。次日,雙方再次前往婚姻登記機關協議辦理離婚手續。后來男方后悔了,不再履行向女方支付賠償的義務。于是,女子提起訴訟。面對被起訴,該男子的辯護理由主要包括三點:
1、協議是在女方的威脅下簽訂的,違背了男方的真實意愿。
2.該協議是在夫妻辦理離婚手續之前簽署的。當時,雙方尚未離婚,財產相互混合,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客觀上無法履行協議,故該協議無效。
3、協議書是在雙方同意離婚前簽訂的。根據雙方后來達成的離婚協議,并沒有上述離婚賠償內容,而且還專門約定“雙方均無債務”。因此,應當認為,雙方當事人已經解除了賠償協議的內容,男方沒有向女方支付賠償的義務。
對于男方的上述辯護,該離婚律師不予采納。原因是:
1、男方無證據證明賠償協議是女方脅迫簽訂的。相反,男方在簽訂合同的第二天就將10萬元轉入女方賬戶。這種情況表明該男子沒有受到威脅。因此,男子聲稱女子是因為威脅他才簽署協議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2、男方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有資格與女方就離婚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本案中,男方承諾向女方支付賠償金,并于第二天轉給女方10萬元。這表明該男子承認該協議的有效性。
3.雖然離婚協議書上寫著:“雙方均無債務”,但按照常理來說,這意味著夫妻雙方對案外第三人沒有債務,而且不包括男方所欠的債務。女人。所以,男子的辯護還是站不住腳的。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女子的訴訟請求,并責令男子立即履行賠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