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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婚戀觀念的影響下,一些年輕人草率結婚。有時他們還沒看清楚就匆匆結婚了。交彩禮、設宴后,新娘“走開”,才發現自己被騙了。
前不久,有一個話題上了熱搜,叫做“認識多年的兄弟好像被騙結婚了”。原因是一名男子參加了弟弟的婚禮,卻發現女子似乎有一個十幾歲的孩子,而她似乎對男子隱瞞了這件事。出于對朋友的負責,我向網友尋求解決方案。我不確定內容是否屬實,但就這個話題,我給大家講講“婚姻詐騙”。
1.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婚姻詐騙”?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女性到底是“嫁給別人”還是因為家庭觀念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比較困難。主要依據是看女方是否索要彩禮后失蹤、離家出走、與他人同居、或在短時間內發生多次外遇等。為第二次婚姻收取多份聘禮的行為。如果認定女方確實為了索要彩禮、隱瞞真相而捏造事實,可以以詐騙罪被起訴。
2.男女之間的金錢交換算聘禮還是一般禮金?
彩禮是指男方或者家庭成員為結婚目的,按照當地習俗向女方或者女方家庭贈送的禮物或者其他貴重物品以及大額財產。判斷所支付的財物是否屬于彩禮,應根據支付的目的、當地的風俗習慣和具體情況來確定。
那么戀愛期間的金錢往來以及分手后一方要求歸還該如何處理呢?男女交往過程中為表達感情而自愿給予的小額物品、恩惠、日常消費及其他支出,一般視為禮物,無需歸還。為親友舉辦婚禮、宴請及其他宴會所發生的費用不屬于彩禮,分手或離婚后不能收回。在關系存續期間未作為彩禮支付的貴重財產通常被視為一般禮物。當事人要求退回的,按照一般禮品的有關規定辦理。
3、閃婚閃離婚,彩禮需要退還嗎?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彩禮應當退還的情況有以下三種: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已登記結婚但未同居的;彩禮已經支付,應當退還彩禮。付款人的生活很困難。但在司法實踐中,判斷彩禮是否應返還以及應返還多少時,不僅要根據上述三項規定,還要充分考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戀愛關系的長短、家庭收入水平、是否有孩子以及彩禮。根據使用情況等因素,酌情決定是否退還彩禮及退還金額。
一般來說,法律上沒有“婚姻詐騙”的概念,但婚姻詐騙與詐騙有關。如果對方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捏造事實,導致誤會,與對方結婚,騙取對方錢財,那么就極有可能構成詐騙罪,但詐騙罪并不是構成詐騙罪的條件。撤銷婚姻,不能請求,也不能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