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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法院刑事審判程序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法院刑事審判程序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兩種處理結果: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兩種處理結果: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 ,依法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兩者在適用范圍、程序啟動、審理方式及審結期限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區別,不能用幾句話詳細說明。
簡單地講,簡易程序通常適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辯護人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依法可能判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單處或者并處法家的簡單刑事案件,其審理程序簡單,方式靈活,審理期限也相對較短;
而普通程序則適用案情較復雜,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被告人為盲、聾、啞人,犯罪較嚴重的刑事案件以及不適合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其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審理,程序較繁雜,審理期限也相對長些。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法院刑事審判程序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法院刑事審判程序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