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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是否有權制定和發布法規?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現為自然資源部管理的國家局。它是否有權制定和發布法規?歡迎大家留言發表自己的看法。以下是有關法規制定和發布的部分相關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各自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執行。在范圍內制定規定。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是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執行事項。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制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部門權力或者減少部門法定職責。
2、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無權制定、發布規章的復函
關于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無權制定和發布規章的復函
文化部辦公廳:你處2000年12月21日收《關于報請解釋國家文物局有無規章制定發布權的函》經研究,回函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是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事項。”第七十五條規定:“部門規章應當經部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批準。”第一款第七十六條規定:“部門規章由部門負責人簽署命令公布。”據此,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無權制定和公布部門規章。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秘書兼行政部2001年3月5日
附:文化部辦公廳關于請國家文物局是否有權制定和發布條例的函,2000年12月21日政法函[2000]267號國務院法制辦秘書兼行政司答:近日,國家文物局通報,擬以國家文物局局長令的形式發布部門規章。關于部門規章的制定主體和權限,2000年3月15日通過的《立法法》號文件規定:“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依照國務院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制定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和《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的關系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12號,以下簡稱:010)-)明確規定:“國家局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職權范圍內起草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職權范圍內制定部門規章、指示、命令。經主管部委審核同意后,由主管部委或者主管部委授權國家局對外發布。”兩條規定不一致。請說明部屬國家局是否可以以局長令的形式發布部門規章以及《通知》中的相關規定是否繼續有效,以便我部進一步規范部門規章的發布。
3.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系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系的通知
國發[1998]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通知》號(國發[1998]6號)明確設立由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以下簡稱國家局)。為協調國家局與有關部委的運作,經過1993年機構改革后的實踐,根據本次機構改革的精神,經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批準,對國家局與主管部委的關系作出了一些規定。調整。通知如下:
一、國家局是負責國家某些方面工作的行政機構,具有相對獨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過部長(主任)或部長(主任)召開會議管理國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工作安排等事項。各主管部委部長(主任)對國務院負責。
二、國家局工作原則上不直接請示國務院。國家局工作需要請示國務院的,主管部委應當向國務院報告;發生緊急情況,國家局需要直接請示國務院的,同時報告主管部委。
三、國家局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職權范圍內制定部門規章、指示、命令。經主管部委審核同意后,由主管部委授權國家局對外發布。國家局使用帶有國徽的印章,印章規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的規定執行。
四、國務院下發的有關文件、電報直接送國家局,國務院召開的有關會議通知國家局參加。
5、國家局局長、副局長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辦理;國家局內設部門負責人的任免,由國家局批準,并報主管部委和中央組織部備案;其他人事工作由國家管理局辦理。國家局黨的工作由主管部委黨委統一管理。
六、國家局外事工作按照國家外事管理規定辦理,原外事經費渠道和外事審批權限不變。除重大外事活動需要主管部委批準外,國家局可以直接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國家局副部級以上人員出國考察,報國務院主管部委批準;其他人員出境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七、國家局原有經費、財務、物資和機關行政經費渠道原則上保持不變。
國務院
19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