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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書能否作為認定勞動關系的依據?
在實踐中,這個問題是有爭議的。一方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時,必須提交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即勞動行政部門在作出工傷認定時已經審查了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的關系。勞動關系已經審核、核實并確認。雙方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認定提起行政復議的,工傷認定已經生效,法院應當直接受理,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
在運03民終2918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定授權作出的工傷認定,確認了申請打工的職工的用人單位——相關傷害證明。有效的工傷認定應當視為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的認定。他們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本案涉及的號碼《工傷認定決定書》仍然有效。根據本次工傷認定,可以認定上訴人所在鎮人民政府與死者趙某某存在勞動關系。
另一方則認為,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證明只是對職工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或者是否認定為工傷的確認。它是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但不足以確定勞動者是否對工傷負有責任。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
在民民再177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工傷證明認定黃某為工傷。考慮的因素是保潔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更有利于死者家屬權益的及時實現。法院不能僅以工傷為依據。認定書內容確認死者與某保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尚需結合整個案件的證據進行綜合審查。
職工該要求誰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如上所述,存在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爭議。如果職工與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職工應當向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單位或者自然人從事承包業務,發生工傷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是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員工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在建筑工程領域,分包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法律允許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但對此也有嚴格的要求。在許多情況下,分包是非法的。被確認為非法分包會導致合同無效、勞動爭議等諸多法律問題。當出現相關法律問題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