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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西周法制指導思想::繼承神權,提出德治思想. l、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罰:是西周時期提出的一種法制思想.內容簡單說來即提倡德治,謹慎使用刑罰. 西周各代統治者把道德教化與刑罰鎮壓結合起來,形成了西周時期“禮”、“刑”結合的法制特色.“以德配天”、“明德慎罰”法制觀,被后世奉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則與標本. 3、刑法世輕世重:(西周)是指應根據時世的變化來確定用刑的寬與嚴、輕與重,具體內容是:“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1)西周“明德慎罰”,是統治者的治國理念與法律指導思想
明德,指倡導本階級倫理道德并用“忠”、“孝”等道德觀念教化灌輸百姓,使社會成員的頭腦中形成預防犯罪的精神堤壩,有效地遏制犯罪。慎罰指在適用法律與實施刑罰時,保持克制與審慎。除不得不殺的重大罪犯外,一般都可以寬緩處理。
(2)西周“明德慎罰”思想,奠定了中華法系治國的基本的理念
(1)西周時期的“獄”與“訟”。
民事案件 訟 聽訟刑事案件 獄 斷獄
(2)“五聽”。“五聽”制度指判案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五種方式,即通過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達、面部表情、呼吸、聽覺、眼睛與視覺確定其陳述真假,說明西周時已注意到司法心理問題并將其運用到審判實踐中。具體內容是:
①辭聽:理屈則言語錯亂;
②色聽:理屈則面紅;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歲以下,80歲、90歲以上的人犯罪,不處以刑罰。
這一原則的確立標志著我國刑法中關于刑事責任年齡原則已初步確立。2.區分眚、非眚、非終、惟終:即區分故意和過失,慣犯和偶犯。故意犯罪或一貫犯罪的從重處罰,過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從輕處罰。3.“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 考慮犯罪者罪行嚴重的程度,謹慎測度罪犯的動機,以區別量刑的輕重。4.罪疑從赦:即對于定罪有一定根據,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從輕處罰或赦免的原則。這一原則在西周以前已產生,周朝使疑罪從輕從赦原則定型化。1.西周: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西周時統治者定罪量刑時能夠注意到罪犯的主觀狀態,故意、慣犯從重,過失、偶犯從輕,在當時的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見的,在中國法律史上具有進步意義。
2.春秋末期鑄刑鼎事件,標志著中國古代成文法的產生。
3.漢代親屬相隱制度。親屬相隱是指在直系三代血親和夫妻之間,除謀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隱匿犯罪行為,而且減免刑罰。
4.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存留養親制度。存留養親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項重要刑法執行制度。它規定,對那些犯非“十惡”死罪或應判處流、徒刑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老病應侍,身邊卻無成年子孫及期親可以照料生活,允許通過上請,暫不執行原判刑罰,準其奉養老人,直至去世后再繼續執行或予以改判。
其特征分為兩方面。
一是道德支撐法律,法律維護和弘揚道德。
二是當道德與法律沖突時,是“申道德而屈法律”。
禮法結合的特征
“禮”與“法”相互滲透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將植根于民族文化中的“禮”的觀念融合于法律之中,凝聚成一種精神力量。“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入刑,相為表里”,二者之間關系密切,但也存在較為明顯的區別。
(一)“禮”與“法”關系密不可分
中華法系沿革演變數千年,“禮”與“法”二者相輔相成,禮作為法的基礎和淵源法中體現了禮的主要原則。西周以“明德慎罰”作為立法指導思想,漢武帝時“德主刑輔”并確立儒家“禮治”的封建正統思想,唐初統治者認識到“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確立了“德本刑用”指導思想。古代的立法指導思想,主要圍繞德與刑的關系展開在禮與法的衡量上,“王者之政,尚德,不尚刑”,禮往往被統治者優先考量。
(二)“禮”與“法”的區別
首先,“禮”與“法”作用不同。禮側重于預防犯罪,“禁于將然之前”,引導人們自覺遵守社會規范:刑則強調制裁犯罪行為,側重事后處罰,所謂“禁于已然之后”,道德教化失去作用才使用刑罰手段鎮壓。
其次,二者的精神內涵不同。“禮”顯著儒家的“禮義康恥”精神,重在塑造民族品格;“法”中蘊含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精神,重在明辨是非曲直、維護社會秩序。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