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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就等待法庭開庭宣判。
在此期間可以申請保釋,但同意保釋的可能性很小。
二、法律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寫批準逮捕書,并附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檢察院同級審批。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根據(jù)情節(jié)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報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nèi)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將執(zhí)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需要繼續(xù)偵查并符合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
第七十條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提請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意見不予采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時,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除有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nèi)將逮捕原因和拘留地點通知被逮捕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人必須訊問,公安機關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必須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內(nèi)訊問逮捕的人。發(fā)現(xiàn)不宜逮捕的,必須立即釋放,并發(fā)給釋放證明。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shù)模瑧敿皶r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逮捕的人或者改變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綜上所述,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是經(jīng)過非常嚴格的程序之后才做出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證據(jù)充足,被起訴的可能性很大。法院審理后,將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對其進行量刑,并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