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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屬于什么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發出書面通知《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該通知不僅包括認定涉案構筑物為違法建筑的定性行為,還給行政相對人直接規定了限期拆除的義務,并且有具體內容。一般來說,責令限期通知拆遷的行為屬于程序性通知行為。它不是違法行為的最終解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可以提起訴訟或復議的行政行為。但是,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隨后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并實施強制拆除,導致告知行為被最終行為吸納覆蓋,行政機關直接實施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后立即實施強制拆遷行為,則通知書如果該行為確實成為強制拆遷的依據,并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應給予當事人合法的救濟權利情況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2、強制拆遷的程序是什么?拆遷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區、縣人民政府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向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備案。《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被強拆人姓名、被強拆房屋地址;2、強拆的事實和理由;3、強拆的法律依據;4.強制拆除的期限;5、要求當事人自行清理拆遷標的物內存放的財物;6、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強制拆遷的執行機構和協助機構;8.制作機構名稱及時間《決定書》。強制拆遷實施前3日前,必須在強制拆遷現場張貼強制拆遷通知書。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與強制拆遷房屋有關的事項到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強拆開始時,執行人員必須向被拆遷人宣讀《決定書》。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強拆實施機構必須記錄強拆過程,并制作被拆遷財產清單一式兩份。清單必須由執行人、被拆遷人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若對方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請注明情況。強制拆遷房屋中的財物,由實施強制拆遷的部門運至指定地點,交給被拆遷人。被強制拆遷人不服的,必須辦理押金公證。三、司法強制拆遷注意事項1、提前警告、勸說。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拆遷機關、基層組織和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仍應當對被拆遷戶進行勸說,說明理由,說明利益,盡力鼓勵被拆遷戶權衡利弊、改變現狀。他們的想法。主動讓房子被拆。對于實在無法解釋的,將進行強制拆除。2.證據全面保全。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申請證據保全。強行拆除房屋前,應當邀請公證人員到現場對被拆遷戶的房屋、家具等財產狀況進行錄像、拍照、記錄、登記,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確認,防止產生任何糾紛。3、妥善保管財物。
拆遷房屋時,必須通知被拆遷人的家屬和被拆遷人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單位負責人到場,并清點被拆遷人的財產。并一一登記,并由上述人員和強拆人員簽字。移交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不愿接受的,可以集中保管或者集中存放,不得損壞、丟失。4、確保人身安全。關注拆遷戶思想動態,隨時提供建議。對確實阻礙強制拆遷、行為極端、嚴重的被拆遷戶或者其他人員,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保障當事人的人身安全。5、事后跟進。強制拆遷后,房屋雖然被拆了,但并不意味著矛盾就解決了。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發生糾紛時,拆遷人與拆遷機關、當地人民政府之間常常發生糾紛。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繼續跟進,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下發了《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號書面通知。該通報行為是認定涉案構筑物為違法建設的定性行為。以上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屬于何種行政行為的相關知識。如果您有什么不明白或者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