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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時雙方無法就公司股權達成一致,法院將如何處理?
離婚時,夫妻雙方無法就有限公司股權分割達成一致,非股東要求將公司股權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堅持分割股份但拒絕提供價款時賠償,法院會支持股權分割的請求嗎?
一種觀點認為,法院應支持這一主張。《婚姻法解釋(二)》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后有限公司股權如何分割,但沒有對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作出規定。《物權法》規定了共同財產的分割。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可以采取“實物分割”或“折扣拍賣”的方式。那么,對于不能一致同意的有限公司股權分割,可以參照《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五條的規定。協商不成或者按照市場價格難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數量比例分配。
另一種觀點是,法院應判決駁回該索賠。鑒于有限公司的個人性質以及《公司法》中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非持股配偶不能成為股東并享有股權。股東應當按照股權的實際價值折價補償另一方。非股東配偶不同意貼現補償,堅持分割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判例:一方當事人要求分割股權折價補償的,一方不得堅持分割股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796號支持第二種觀點。
法院認為,離婚時,夫妻雙方無法就股權分割達成一致時,為了保證有限責任公司的完善,法院應當責令一方補償另一方所請求的股權分割折價。如果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堅持分割股份且拒絕提供賠償,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訴訟。
再審申請人劉毅不服新疆維族案與一審被申請人王俊清及第三人王學東、李志紅、邵曉江、新疆卓輝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新民中民終343號民事判決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劉毅申請再審,訴稱:二審判決認定卓輝公司股權為劉毅、王俊清共同財產,但未審查劉毅、王俊慶主張的卓輝公司全部股權。卓輝公司持有關聯公司股權。判決確認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省略了劉毅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認為,卓輝公司股權屬于離婚時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支持劉毅的一審訴訟請求。但二審法院認為,劉毅不同意折扣賠償。他們也不同意股權價值評估,認定公司股權分割破壞了公司誠信,故作出駁回劉毅訴訟的判決,屬于法律適用錯誤。卓輝公司投資或參股的公司股權實際上是卓輝公司間接持有的財產,其資產凈值與卓輝公司股權價值密切相關。二審判決認定,劉毅、王俊清離婚后卓輝公司產生的財產不具備夫妻共同財產性質,事實認定錯誤。劉毅依據本法第二百條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2項、第6項、第11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劉毅、王俊清于2006年9月18日簽署的第《離婚協議書》號協議,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贍養費的支付、子女的教育、子女的日常照顧等作出了規定。這些孩子;在財產分割問題上,王俊慶承諾兩年內分四期向劉毅支付200萬元。他承諾,雙方在廣州購買的房子將歸劉毅所有,剩余的房貸還款將由王俊慶承擔。現有車輛歸王俊慶所有,王俊慶將向劉依依支付購買新車的費用等等。《離婚協議書》有雙方簽字蓋章,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因此,一、二審判決認定《離婚協議書》有效,并無不當。
卓輝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劉毅與王俊慶關系期間王俊慶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由于兩人離婚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并未涉及公司股權分割問題,故二審判決認定該公司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離婚時就處理了,這并沒有什么不妥當的。根據民法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號第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中一方當事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額劃分為一方名下的案件時且對方并非公司股東,若夫妻雙方無法分割股權,已就為確保公司誠信,應折價補償對方的問題達成一致對方要求分割的股份。因本案二審期間,劉毅堅持分割股權,不同意折價賠償,也不同意評估股權價值,二審判決對劉毅的股權分割請求不予支持,這并沒有什么不妥當的。
劉毅主張二審判決遺漏訴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的主張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裁定駁回劉毅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