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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晶與劉鑫于2008年結婚,王晶于2017年提出離婚,法院準予離婚,并判決9號房北側房間由王晶居住使用,9號房北側房間由王晶居住使用。南側應該是劉鑫居住和使用的地方??蛷d、廚房、衛生間是雙方共用的。
2004年,王晶貸款購買了北京市豐臺區7號房。王靜從2004年開始償還貸款,2013年一次性還清了剩余貸款。2013年底,王靜以285萬元的價格將7號房賣給了陳某。
2014年,王靜貸款購買了北京市海淀區9號房。劉鑫于2016年10月、11月、12月共向王晶轉賬10萬元,并聲稱該筆錢用于償還9號房貸款。王晶稱自己收到了這10萬元,但并未使用。相反,他用自己的錢償還了貸款。
離婚一年后,2018年,王晶向法院提起分割9號房的訴訟,要求確認9號房總價值的70%歸自己所有。劉欣同意了分割,但聲稱房子應該歸自己所有,并愿意向王靜支付賠償金。
庭審中,王靜聲稱,出售7號房獲得的285萬元是婚前個人財產,而這285萬元全部用于9號房的首付和后期貸款償還。并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劉欣對此不以為然,并聲稱自己也參與了7號房貸款的償還,7號房的出售收益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主張9號房的所有權,并同意向對方支付折扣。
那么,法院會支持誰的請求呢?
在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中,結婚時間是區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重要標志。如果配偶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發生形式轉變的,這部分財產仍然是個人財產。例如,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產是其個人財產,則婚后出售房屋所得的款項仍將被視為個人財產。這是因為,房款是婚前財產的財產轉換形式,不會因為婚后發生出售而改變其性質。如果這筆錢是婚后用來買房的,那么離婚時分割財產時,這筆錢占新房總價值的部分需要分析,繼續作為預付金處理。配偶一方的婚姻個人財產。
具體到本案,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一是9號房的首付是否來自王晶出售7號房的收益;二是9號房的首付是否來自于王晶出售7號房的收益;第二,9號房是否屬于王晶所有。
本案中,9號房為王靜、劉鑫婚后購買,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王晶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9號房的首付大部分來自于王晶出售7號房。7號房是王晶購買的,并于之前支付了首付?;橐?。王晶和劉鑫婚后共同償還了7號房的貸款。因此,劉鑫有權共同償還貸款并獲得相應財產的增值。獲得賠償的權利。由于王靜與劉鑫婚前未就個人財產歸屬達成一致,出售7號房的收益屬于個人財產,不會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王晶結婚或出售。
因此,王晶在購買9號房時做出了較大的出資。法院認定,王晶在9號房中的份額為60%,劉鑫的份額為40%。法院綜合考慮雙方股權情況,最終認定9號房歸王靜所有,剩余貸款由王靜負責償還。王靜依法向劉鑫支付了相應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