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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是離婚男女就各種離婚事宜達成的協議。離婚手續辦理完畢后,通常需要互相協助才能完成。但現實中,往往由于雙方關系迅速惡化,或者由于其他因素,一方往往后悔不已,未能履行約定的義務。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有些人會援引商業交易中的違約金條款,將違約金寫入離婚協議中。一旦違反約定,將承擔違約責任。那么,這個違約金條款可以適用于離婚協議嗎?可以得到法律承認嗎?
離婚協議書作為解除夫妻關系的協議,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科的規定。但婚姻家庭部分并無關于違約金的相關規定,導致離婚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對此,《民法典》在原有《合同法》的基礎上進行了部分調整。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二款: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約定,適用法律關于身份關系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約定,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與原來的《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后面增加了新的一句。若無約定的,您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的合同條款。這意味著,離婚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合同的規定。但離婚協議畢竟有身份關系的因素,直接照搬合同法的規定很可能導致離婚本身被金錢交易蓋過風頭。因此,本次修改在前面增加了“可以根據性質參照適用”,不再是必須適用,而是給法官根據案件情況自由裁量的空間。
那么,法院在哪些情況下會支持違約金條款,在哪些情況下不會支持呢?
盧某與詹某簽訂的合同號為《離婚協議》,約定“離婚后,詹某自愿分四期向盧某支付現金補償金2700萬元。逾期未付的,詹某應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由詹某支付。”每逾期一天將收取金額的0.1%。”此后,詹某僅支付了200萬,其余2500萬并未支付,可能會產生高額違約金。
一審法院認為,賠償是協議中關于財產給付的協議,不具有身份關系性質。違約金條款具有約束力,但違約金數額過高。最終自行調整違約金按年利率13%計算。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不屬于商業借貸行為,根據商業借貸實務規則確定違約金不妥。一審雖調整了違約金,但違約金仍過高,應按損失計算違約金。最后,二審調整違約金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1、離婚協議中有財產給付條款,可以約定違約金;然而,并非所有條款都適用于違約金。
違約金的目的是促使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并對不遵守承諾的一方進行懲罰。就離婚協議本身而言,雖然它與商業合同不同,但由于它是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訂的,如果發生違約,仍然需要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法律后果。協議,否則將損害遵守方的合法權益。而且,《民法典》的頒布,對這種地位關系作出了約定,并參考了適用合同的法律依據,那么當約定的情況發生時,守約方當然可以主張違約責任。
但這并不意味著違約金規則適用于所有條款。雖然當事人可以自行起草離婚協議,但違約條款的適用仍應在婚姻法的框架內。純粹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不應參照適用合同中關于違約金的規定。例如“離婚后一定年內不得再婚”、“子女撫養權不得變更”等含有限制人身自由因素的條款,不能以清算的形式對對方產生約束力。損害。即使達成了協議,根據現有司法裁判規則,大部分也不能得到支持。
2、違約金數額過高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適當調整違約金;但不能完全參考商業交易標準。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在涉及違約金條款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中,一旦法院承認違約金的效力,多數情況下對方會提出違約金數額過高的問題。違約金數額的調整在商事合同糾紛中很常見。同樣,在離婚協議中,法院也會根據對方的抗辯、實際損失、過錯等案件情況,適當調整違約金數額。
上述案件中,兩級法院在最終判決時均減少了違約金數額。二審法院在一審法院判決的基礎上,通過改判,進一步減少了違約金數額。可見,離婚協議中的違約金數額不會完全參照商業交易中的標準。與普通合同糾紛相比,離婚案件不僅要考慮損失的大小,還要考慮身份關系的存在。對于違約金的數額,審查更為嚴格。
總之,《民法典》為離婚協議中違約金條款的適用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并非所有條款都可以通過約定違約金來受到約束,尤其是涉及監護權、婚姻自由、權利等身份關系時。的居住地。內容條款。離婚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有助于鼓勵雙方在離婚后遵守協議。設置是有必要的,但違約金必須設置在合理的范圍內。對于過高超出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法院會根據公平原則進行適當調整,使其符合公眾對公平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