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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辭職是指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申請,與被解雇不同。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自愿辭職有補償嗎?這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
一、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勞動者自愿辭職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后,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補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補償金額由員工的實際月工資加上各種津貼和其他非固定收入組成。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經濟補償=實際領取工資+非固定收入12提前辭職時長
其中,“非固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崗位津貼等額外費用。
3、其他注意事項
1、自愿辭職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勞動合同規定的辭職期限前提出。
2、職工有未休完的法定年休假或帶薪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需按實際工作日數給予經濟補償。
3、如果員工自愿離職時已經享受了公司提供的“過橋費”等非固定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也需要考慮這一點。
在自愿辭職行為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操作。如果您有異議或問題,可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