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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法院工作人員洪玉強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反映,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六十三條與現行規定不一致?!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吨俨梅ā?情況不符合法律規定。
洪宇強說,《民訴法》第六十三條“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作出決定”。核實該獎項,該獎項無效。但現行《民訴法》第213條并無第二款,兩者無法對應。
洪宇強表示,出現上述情況是因為2012年修訂《仲裁法》時,條款已發生變化,而2017年修訂《民訴法》時,引用了舊的《仲裁法》,導致出現上述情況。
隨后,澎湃新聞發現,《民訴法》號第70條、第71條也與法律規定不符。這兩條法律條款分別指的是《民訴法》第258條。原本是指法院裁定撤銷或者裁定不予執行的情況。但現行《民訴法》第258條提到“中止、終止執行”。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該規定與仲裁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無關。
事實上,澎湃新聞發現,2012年第二次修訂《仲裁法》時,已將第213條修改為第237條;第258條已修改為第2條第174條,距今已有5年多的時間。《民訴法》并未針對上述變化進行相應修訂,但繼續參考2007年修訂版《仲裁法》。在實際適用過程中,部分法官自覺進行修正,將《民訴法》中的相關法律規定指向現行《仲裁法》中相應的法律規定。
《民訴法》修改后的三條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不對應
2017年9月12日,中國人大網發布修訂版《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本次修訂稿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二次修訂。更正。
此前,2017年6月29日,中國人大網站發布了修訂版《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本法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仲裁法》號決議修改。
然而,修訂后的《民訴法》中引用現行《仲裁法》的三項法定規定似乎不一致。
其中,《民訴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交證據證明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合議庭審查核實?!庇扇嗣穹ㄔ簩徖?。裁定不予執行?!倍吨俨梅ā返?13條規定:“人民法院再審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沒有付款目錄。
《民訴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分別規定:“當事人提交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控制板。“經審查核實,撤銷該裁定”;“被申請人提交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裁決進行審查、裁定不予執行。”而《仲裁法》第258條所指的是“中止、終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除此之外沒有其他金額清單。
現行相關法規《民訴法》對應2007年版《民訴法》
為什么會出現上述不對應的情況呢?
據全國人大網站顯示,《民訴法》自1991年頒布以來已經歷三次修訂: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17年。
論文對比上述三個修訂版《民訴法》發現,2012年第二次修訂的《仲裁法》中,第213條修改為第237條;第八條修改為第二百七十四條,至今已有5年多了。
也就是說,上述《民訴法》中與現行《民訴法》不對應的法律規定,實際上對應的是2007年版的《仲裁法》。
據全國人大網站顯示,《仲裁法》自1994年頒布以來已經歷兩次修訂:第一次修訂是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在最新修訂的《民訴法》中,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訂所改變的法定條款沒有做出相應的調整。
法律修改時,相關法律是否應當立即進行相應修改?
長期從事立法研究和教學的國際關系學院法學教授肖俊勇告訴澎湃新聞,上述錯誤和遺漏涉及法律條文修改的技術問題。建議進行全面審查,發現問題立即報告。
他表示,《民訴法》并未對如何修改法律作出具體規定。我國立法機關特別是法制部門的協調工作,必須盡量防止疏漏,確保相關立法的完善銜接,避免給法律查明帶來麻煩。
肖俊勇表示,以往類似情況都是以“包裝”的方式處理,并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梳理。這次出現的“錯誤指導”的技術問題,可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予以糾正。從消除不良社會后果的角度來看,建議盡快糾正。此外,他建議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和編纂法律。
已糾正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在括號內注明。
澎湃新聞在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上述法律規定《仲裁法》與現行的《民訴法》不對應,司法實踐中已沿用。在實際適用過程中,部分法官自覺進行修正,將法律條文指向應與現行《仲裁法》相對應的法律條文。
例如,2017年10月2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知府第59號裁定中,新疆高院援引《民訴法》號第六十三條時指出:括號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找到237項。裁定書顯示,“被申請人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號第六十三條規定,提交證據證明本裁定涉及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現第237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經復核核實,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裁定不予執行?!?/p>
又如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2017)民08執一69號裁定,直接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仲裁法》第23條第17條規定……”
法院在援引《仲裁法》第70條、第71條時,也采用上述方式將《民訴法》指向對應的法律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而不是指向法律條中所寫的法律條。
例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11月8日作出的(2017)粵03民初1893號裁定中,“本院指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七十一條、第《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號第274條。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第七十一條、第《民訴法》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裁定。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認為,法律體系必須嚴謹。“《仲裁法》已經修改,但010-30000并沒有相應修改,導致不協調。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對括號中的錯誤進行了糾正,這是明智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