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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處罰罪難逃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處罰罪難逃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結合我親手辦理過的案子來說吧。刑法規定的殺人罪追訴期為二十年,特別情況的需要最高檢批準。這個二十年有好幾種情況。第一種,案發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也確定了犯罪嫌疑人是誰,也開展了抓捕行動,但一直沒有抓獲,這個是屬于二十年追訴期內的。但前提是對抓捕行動有記錄證實,且二十年內沒有抓獲,但有協查通報或者上網追逃了,因為刑法規定中還有一句話:逃避調查的。如果說公安機關雖然確定了犯罪嫌疑人是誰,但沒有對其抓捕和調查,本人一直在正常生活,也就不存在逃避行為,那么,雖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經過二十年,也過了追訴期了。第二種情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沒有確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二十年后破案了,那么犯罪嫌疑人也不存在逃避行為,也過了追訴期了。第三種情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沒有確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但是該人在二十年內有其他犯罪行為,那么追訴期從他最后一次犯罪的時間重新算起。
近幾年,公安部指導地方公安機關開展命案攻堅行動,陸續偵破了大量十幾年二十幾年的命案積案,在處理時就遇到了此類問題。舉例來說,我的一個1997年縱火殺人的犯罪嫌疑人,當時就確定了他的身份,立即趕到他重慶老家追捕,沒能抓獲,當時辦理了拘留手續,案卷保存完整存檔了,我把案卷復印了一套專門用于追捕。到1999年有網上追逃了就馬上辦理上網追逃了,2010年清網行動時局里組織專門班子追捕,后來年年都列為重點逃犯追捕,一直沒有抓獲,一直到2021年底,他在重慶被人臉識別系統認出來才抓獲歸案,這個嫌疑人順利逮捕起訴,就屬于第一種情況。
1999年我區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案,當時因為是流竄作案,沒有確定嫌疑人的身份,也就是沒有破案。在這次命案攻堅行動中,我們局里的技術員做了大量的工作,通過現場一枚殘缺的指紋,比對上了本省外市的一名刑滿出獄人員,抓獲他的時候,案件已經過去了21年,相當于第二種情況。但是,他在2003年因為尋釁滋事被本省另一市的公安機關抓獲并被判刑了,這樣他的追訴期就從2003年重新算起,殺人案也就還在追訴期內,順利逮捕起訴判刑了。但是,如果是2023年才抓住他,那么他的追訴期又過了,那么即使案子破了,但是也無法追究刑事責任了。
年輕時犯了殺人罪,已經老了才被人發現,還需要服刑嗎?
多數情況需要服刑。
這涉及到一個刑事追訴期的問題。
我國《刑法》第87條規定: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具體到本案,假定當事人殺人,群眾和警方壓根就沒有發現(例如一個在深山單獨居住的流浪漢被殺,長時間無人知曉),這種情況過了二十年,即使發現了,也不在追究,特殊情況必須追究的,必須報最高檢核準。
當然了,以上案發后長時間沒人發現,這種情況畢竟非常少見,多數都是案件發現了,也立案了,但是沒查到誰是兇手,或者已經查明兇手是誰,但是嫌疑人到處躲藏,或者群眾報案了,但是警方應該立案而不予立案,類似這些情況,都是不受追訴期限制的,只要作案者還或者,就難逃法網。
今年9月16日,浙江警方通報,舟山定海“1987·3·20”摘箬山特大搶劫殺人案告破,兩名犯罪嫌疑人蔣某某、薛某某落網。
1987年3月20日下午,警方接到群眾報案:定海某地海灣停靠著一艘可疑船舶,兩天來無人出入。經警方勘查發現,該船為“浙岱漁6141”,船艙內有多處血跡和鈍器敲打痕跡,六名船員船上的大額貨款失蹤。
案發后,警方經勘查,在案發現場提取到1枚關鍵血跡樣本,并對犯罪嫌疑人相關情況進行了刻畫,但是多年來沒有大的突破。顯然犯罪分子是非常狡猾的對手,對案發現場做了清理。
案子多年沒破,但警方的努力一直在持續。今年八月底,當年案發現場的血液樣本終于與一名嫌疑人,寧海籍男子蔣某某比對成功。幾天后,警方抓獲犯罪嫌疑人蔣某某、薛某某。兩人對搶劫殺害6名船員并拋尸大海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處罰罪難逃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處罰罪難逃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