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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一二三四五權威解讀
我國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首次頒布,雖然于1999年12月25日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常委會、8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修訂2004年12月28日中共常委會第二次修改,但這兩次修改都是小調整,只涉及少數條款。可以說,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修訂后的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是自1993年以來真正的修訂。
新公司法基本上為更加科學的現代法律奠定了基礎。與舊公司法相比,其進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大大放松了對公司的控制,加強了對公司股東、公司債權人的監督,保護了公司利益,進一步強化了公司的社會責任,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治理結構,加強公司法的可審理性。
但不言而喻,新公司法也存在不少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法律政策仍不合理。例如,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權力仍然受到相當大的限制,驗資制度仍然缺乏靈活性等。另一方面,立法技術還比較粗糙,制度建設不夠全面。例如,對再投資的負面影響缺乏法律控制、刺破公司面紗制度和信托義務缺乏司法審查標準、關聯交易缺乏系統化處理等。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圍繞《公司法》共發布了5個司法解釋:
《公司法》司法解釋全文共6條,主要規定了新公司法的法律適用。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全文共24條,主要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適用的法律問題。
《公司法》第三號司法解釋共28條,主要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適用的法律問題。司法解釋123為指導法院統一裁判標準、更加公正、快捷地審結企業案件提供了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全文共27條。主要以審判實踐為基礎,涵蓋公司會議決議無效、撤銷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有限責任公司認購新股糾紛、合資公司發行新股糾紛等。對利潤分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代表訴訟糾紛等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規定,進一步提高了《公司法》的可訴性、可仲裁性和可執行性。
《公司法》司法解釋5號全文共6條,規定了股東權益保護等糾紛案件適用的法律問題。主要具有指導性,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履行法定程序不能免除關聯交易賠償責任、關聯交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無故終止董事職務及遣散費、期限。公司利潤分配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的解決機制。有利于加強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和公司內部利益平衡,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