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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過失犯罪,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因過失未預見到這種后果而構成犯罪。
2、過失罪的過分自信,即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并相信自己能夠避免,以致這種危害社會的后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
一、過失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在過失精神狀態下實施的犯罪。它是犯罪要素中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那么根據刑法規定,過失犯罪的情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過失犯罪,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因過失未預見到這種后果,構成犯罪。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應當預見”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認行為人是否有能力對其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為后果做出判斷,包括根據行為人的年齡、崗位職責、教育程度、知識水平、工作經驗等、生活經歷等因素。“粗心”通常指粗心、疏忽、健忘、不思考等。
過失罪的過分自信,即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并相信自己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從而構成危害社會的后果。犯罪。這種過失意味著,就行為人的認知能力而言,他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但同時他又忙于某種僥幸心理,輕信地認為這種后果可能不會發生。發生。
應當看到,刑法關于過失犯罪的規定與故意犯罪有很大不同。首先,過失犯罪的構成有很大限制。刑法僅規定過失行為造成社會嚴重危害的,即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即使有過失行為,也不構成犯罪,可以進行教育。或行政處罰。在故意犯罪中,許多犯罪行為一實施就構成犯罪。例如,行為人實施殺人罪,雖然因故未得逞,但仍應當承擔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其次,從刑罰上看,由于過失犯罪的主觀惡性小于故意犯罪,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處罰較故意犯罪輕。
二、什么是單位過失犯罪?
單位犯罪又稱法人犯罪,是相對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一些非法人法人單位做出了社會危害性行為,嚴重侵犯了我國社會秩序特別是經濟秩序。因此,嚴厲打擊單位犯罪已成為我國司法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但在實際工作中,如何認定單位犯罪、如何區分犯罪與非犯罪就會成為客觀問題。
我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行為,依法應當實施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刑法對于單位犯罪的規定。
單位在集體學習時或者責任人決定實施某項行為時,明知該行為違反國家規定,雖不希望該行為造成社會危害,應該預見到它可能會造成傷害。因此,如果某人因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但認為可以避免,而決定實施該行為,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則由此構成的犯罪屬于單位過失犯罪。
刑法規定的單位過失犯罪并不多。主要犯罪有勞動安全事故、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教育設施管理責任事故、消防管理責任事故以及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等。
過失犯罪主要有兩種類型,即過失犯罪和過度自信犯罪。對于一些特殊犯罪,雖然是由于過失造成的,但實際行為人可能存在主觀過失或者過于自信的情況。例如,在過度防衛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是疏忽大意,而不是過度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