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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世釗
為加強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改善鄉村人居環境,促進鄉村振興,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廣西出臺地方性法規,規范鄉村規劃建設管理。11月28日下午,自治區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目前,村民隨意占用農田、林地等農用地建設住宅的現象相當普遍。建設超高、超大住宅的現象十分普遍,不僅影響生態環境和田園風貌,而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為此,《條例》明確,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閑置地、荒坡等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等。公益林地。
結合我區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丘陵山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的要求以及目前大多數村民房屋不足三層的現實,《條例》規定每戶村民住宅建筑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
禁止非法占用多處宅基地
《條例》明確規定每個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禁止非法占用宅基地和擅自在承包土地上建設住宅。
現實中,我區因村民子女成年后需要分戶,公安機關要求在辦理戶口簿前有獨立住所,有關部門要求重新辦理戶口簿的情況在我區屢見不鮮。公安機關在批準住宅用地前。為了破解這一相互前提的癥結,《條例》規定,村民子女成年后計劃分戶建房時,有權按照村民自治章程取得新宅基地、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憑村委會意見申請宅基地,由有關人民政府辦理審批依法辦理住宅用地手續。
《條例》還規定,實施鄉村規劃給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公平合理補償;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應當采取重新整理宅基地建房、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措施。以補償的形式提供公平合理的補償。
鼓勵村民自治組織管理村莊規劃建設事務
本著深化村民自治實踐的原則,依托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形成民事議事、民政等多層次的基層協商格局。民政《條例》鼓勵村民自治組織管理村莊規劃建設事務。
《條例》規定,村民會議應當根據本村實際情況,將下列事項納入村規民約:遵守和執行鄉村規劃規范;宅基地使用計劃;遵守并執行有關施工質量和安全法規的規范;維護公共設施行為準則。
《條例》明確鼓勵設立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村民監事會等自治組織,管理本村規劃建設事務。
六類建設工程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
目前,農村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不到位,部分建筑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條例》與公共安全密切相關、村民自行建設、管理難以保證質量的六類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建筑法的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
《條例》規定,農村建設的下列工程應當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設計,或者采用通用設計或標準設計:幼兒園、學校、衛生院等公共建筑;4層以上或建筑面積450平方米以上住宅建筑;跨度超過6米的民用建筑、工廠、倉庫;工程設計規范規定的中等以上獨立煙囪、水塔、水池等構筑物;農村中等以上公共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條例》明確承包上述規定的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證書。其他建設項目,鼓勵優先采用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者具有培訓證書的農村建筑工匠,鼓勵采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
本著嚴守耕地紅線、全面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完善農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體系的原則,《條例》規定了農村規劃建設用地管控。
《條例》明確鄉村規劃建設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嚴格保護永久性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調整優化土地利用布局,統籌安排現有土地和增量土地,有效利用分散土地。現有建設用地分散,促進集中連片建設。
未取得相關批準手續的建設項目不得供電、供水。
限電限水是及時遏制和打擊違法建設活動的有效手段。《條例》明確供電、供水單位不得為未取得農村建設規劃許可或土地使用審批、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建設項目提供供電、供水服務。
規劃許可證的發放必須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條例》規定,頒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發布的,應當加強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村務公開欄等場所公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發放情況,接受村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