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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人都認為,如果離婚了,自己很可能就和前夫沒有任何關系了。王女士也是這么認為的。然而她沒想到,離婚的時候,他們已經商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但拆遷的時候,他們還是同意了她的意見。與前夫發生爭執,讓王女士有些無奈。
王女士和蘭老師是同事。由于工作上人脈較多,兩人交往兩年后登記結婚。婚后他們育有一個女兒。最初的激情在漫長的婚姻中消失殆盡,最終離婚了。因婚后居住的北京市密云區村鎮村房屋面臨拆遷,離婚時,王女士和蘭先生對房屋進行了相應分割。法院認定,雙方共同財產位于北京市密云區鎮村。院子里的三間正房、兩間廂房、一處天井,由王女士和蘭老師合占,每人占50%。現在村委會已被拆除。根據北京市密云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王女士也是被拆遷人,應享受相應的拆遷福利。但賠償金全部由前夫收取,雙方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無奈之下,王女士只好將前夫蘭老師告至法院。蘭老師須向王女士支付扣除一居室安置房款后剩余的拆遷補償補貼;養殖小區拆遷補償;將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安置協議項下的一居室安置房退還給王某。女士擁有。
蘭老師表示,他不同意王女士按照50%的份額來計算拆遷費。宅基地是她婚前獲得的,屬于婚前財產;她只同意雙方裝修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按50%的份額計算。而且,離婚案中,養殖小區拆遷補償費也已解決。養殖小區是我婚前承包的,歸我所有。與王女士無關。裝修好的房子我只愿意給王女士50%。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村級補貼和拆遷補償補貼涉及土地、地表物體和人口補償安置。其中,就涉及到土地。蘭老師認為,宅基地是她的婚前財產,與王女士無關。雖然北京市鎮村密云區宅基地是蘭先生婚前獲得的,但王女士在與蘭先生結婚后將戶口遷至該宅邸。離婚期間,王女士獲得了部分房屋,宅基地遵循“一戶”原則。根據“一套”的原則,兩人都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持有者,與宅基地相關的補償、補助費用應當在兩人之間平均分配。至于拆遷補償補貼,則房址補償費由蘭老師和王女士平分。以舊換新涉及雙方離婚時房屋的分配,因此拆遷資金的分配應結合拆遷映射表和離婚判決書確定。
由于拆遷方已提前扣除了四套一居室的購房款,為了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法院在計算出王女士的拆遷款后,扣除了一套一居室的購房款。王可得。根據這一計算,法院可以將獲得的資金分配給未來的房屋,雙方可以一次性結算房屋的分配和購買價格。
由于雙方在離婚案件中已經解決了承包地的補償補貼問題,因此未分割的部分不會進行分割,因為承包地是蘭老師婚前承包的,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至此,王女士終于拿回了自己那份賠償金。
北京市密云區鎮村被拆遷時,蘭老師作為被拆遷人,與集體土地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補貼協議、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搬遷安置協議住宅。本次拆遷北京密云區集體土地住宅,蘭老師、女蘭、王女士安置在鎮村院內,并獲得宅基地位置補償、房屋置換新價、住宅房屋搬家補貼等補償、獨生子女補貼、安家補貼等費用。總共將容納四棟建筑,全部設有一間臥室。由于王女士也是移民之一,因此王女士應享有上述補貼。
根據我國法律,一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以本戶名義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不是單純根據申請人是誰來確定的,而是根據農戶的身份來確定。它是根據人口和相應部門對人口的認定來計算的。結婚后,王女士和蘭老師將戶口遷至四號院,因此,王女士和蘭老師均享有村集體宅基地的使用權。他們都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持有人,與宅基地相關的補償、補助費用應當由他們平均分配。
“一戶一房”是對農村村民可以擁有的宅基地數量的規定。具體法律規定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一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如何界定家庭。參考各地實際操作:“戶”是指在本村有常住戶口、享受集體資產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