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深圳存在大量歷史原因造成的小產權房問題,涉及銷售、轉讓等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村民集體所有,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才能轉讓。但深圳小產權房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小產權房買賣是否因違反第《土地管理法》條規定而無效,法院如何認定小產權房買賣的法律效力?產權房,是人們十分關心的問題。
具體案件涉及彭某某與蔡某某之間的房產轉讓協議。
一審法院認為,房產證顯示該土地屬于國有而非集體所有,合同有效。
二審法院持相同觀點,維持原判。
但司法實踐中,對于出售小產權房是否違法存在不同意見。
目前,深圳的住房分為紅色商品房和綠色農房兩類。
紅本商品房擁有完全產權,可自由買賣;
綠色農房不具備完全產權,僅限自用,不得轉讓。
傳統觀點認為,小產權房買賣違法,屬于無效合同。
然而,深圳從1992年開始廢除農村建制,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變成國有土地。
因此,涉及該類土地的小產權房買賣不再違法,合同可以認定有效。
另一個法律問題是,沒有產權證書就不能轉讓房地產。
但該規定是否屬于有效的強制性規范存在爭議。深圳法院傾向于將其認定為強制性監管規范,從而降低小產權房違法銷售的概率。
綜上所述,深圳小產權房出售是否有效,取決于土地性質、取得產權證等因素。盡管目前對于小產權房買賣是否違法存在不同意見,但深圳法院越來越傾向于認定該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