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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第98條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第98條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管 轄
1.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于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文件一律無效。
對于人民檢察院已經立案偵查的依法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涉稅等案件,可由人民檢察院繼續辦理完畢,或由人民檢察院移交公安機關辦理。
2.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修訂后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這一修改,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另外,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由人民檢察院管轄。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
3.修訂后的刑法已將貪污賄賂罪明確在分則第八章中作了規定,根據這一修改,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是指修訂后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和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傷害案(輕傷);
(二)重婚案;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第98條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第98條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