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在向高院申請再審,或者檢察院提出抗訴時,建議您盡量附上類似案例,以供參考。這確實是一個辦法,最高法院也有相關規定要求法院根據類似案件作出判決。但事實上,即使附有類似案件,也不一定能支持當事人的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號第九條規定:“檢索到的類似案例屬于指導性案例,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相抵觸或者被新的指導性案例取代的,人民法院應當參考裁判。例外情況。如果檢索到其他類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作為裁判的參考。”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只有當事人調取指導性案例后,人民法院才必須參考指導性案例作出判決。指導性案例其實很少。都是最高法院精心挑選的判例。最高法院將在一段時間后公布。事實上,當事人普遍很難檢索到與自身案件相似的指導性案例。人民法院在查找其他法院判決的類似案件時,只能作為參考。做為參考的意義在于,不必根據這個判斷來判斷。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提起類似案件毫無用處。即使提交的類案不具有指導性案例,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與類案不一致,根據最高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作出相反判決的理由判斷。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限制法官作出與同類案件相差太大、無法解釋的判決。
案件上訴時,有類似的案件可以提交肯定比沒有好。然而,申訴從來都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需要大家的耐心和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