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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辯護的方向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辯護的方向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律師是一個外表光鮮,內心苦逼,在刀尖上跳舞的職業!
一、很多人理解的律師都是港臺劇中那些西裝革履,香車寶馬,外表光鮮,在法庭上滔滔不絕的美男靚女,而實際上是嚴重的誤導,影視劇中的律師只是文學形象,現實中根本不是那個樣子;
二、律師不是公務人員,沒有公務身份,很多人并不尊重,被人看不起,不理解的情況經常發生,因此律師的地位并不高;三、律師沒有固定的收入,收入很不固定,不少律師經常在為溫飽而努力,因此律師并不是高收入人群,不是大家想象的收入很高;
四、律師支出很大,律師要交納稅收,要交納社保金,要支付培訓費,一年下來數額很大,不是人們想象的沒有什么支出;五、律師的執業風險很大,律師經常受到對方人員,自己委托人員,社會人員的攻擊,經常被投訴,經常被律師協會調查處罰,因此風險巨大,隨時都有停止執業的可能;
六、律師的健康很難保障,律師的知識更新很快,需要不斷地學習,需要經常出差,經常加班,經常受氣,生活很不規律,高血壓、心臟病、腦梗經常發生,健康根本無法保障。
七、律師時時刻刻都面臨著偽證罪的危險,隨時都有可能從辯護人變成被告人。
總之,律師就是一個被高估的職業,是一個不太好的職業!是一個高危的職業!
刑辯律師沒有取證權的結論就是一個誤解,刑辯律師是高危職業的結論與律師的職業素養密切相關。
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有兩種法定情形,在偵查期間和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辯護人只能由律師擔任。
如果說律師沒有取證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將是一句空話。賦予律師取證權是法律應有之義,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對律師調查取證權也作了合理的限制。辯護人的調查取證權包括四種情形:
以上是對刑辯律師沒有取證權認識的回應,為什么說刑辯律師是高危職業呢?作者認為,刑辯律師的高危主要發生在兩個階段,而且主要是律師收取了巨額辯護費。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國家權力規定律師沒有刑事取證權。律師明知代理的刑事辯護案件證據不足甚至是冤案,出于法律正義去取證,將面臨偽證罪風險。刑辯律師沒有職能只有義務,這個義務就是配合公檢法動員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求輕,保證刑事訴訟順利完成。死磕律師不受待見,具有坐牢的風險。律師的游刃有余用武之地是在民商事法庭。
刑事辯護律師是可以為自己的辯護業務取證的,至于取證的時候如何取證?如何保證調取的證據是合法的,是真實的,需要靠律師自己去把握。也就是說,如果律師按照法定的程序,正常取證是沒有問題的。不過律師取證的時候必須要保證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不能編造證據,也不能避重就輕的取證。所以,題主問刑辯律師沒有取證權的觀點是錯誤的。律師職業是一個高危職業,實際上是某些人對律師職業的判斷錯誤。如果一個律師在執業的過程當中遵紀守法,實事求是,不搞一些違規的東西,律師的職業是沒有風險的。所謂的高危判斷,實際上是指律師很可能違法。因為律師的刑事辯護權以及法庭的辯論權雖然是可以豁免的,但并不是可以胡亂來的。也就是說,律師不能造假,如果律師制作了虛假證據或操縱虛假訴訟,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辯護的方向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辯護的方向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