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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稿|陳大橋
編輯|陳曉敏
案件基本情況
案件類型:律師訴訟案件
業務類別:民用
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
供稿:商業合規與法律事務部
案例正文
物體墜落、墜落造成損害的責任糾紛
01案例介紹
2016年7月14日,被告李某截至2017年7月19日,原告王某系趙某珍之女兒。趙新珍將該房屋出租給原告王某。2016年12月25日,原告在被告出租的房屋內被瓷磚掉落砸傷,被送往醫院救治。原告在昆明延安醫院、云南省第二人民醫院、攀枝花市中心醫院接受治療和檢查。經云南省第二人民醫院診斷,左腳第五趾近節指骨骨折。治療結果為:1.石膏固定,患肢嚴禁負重或行走;2、休息;3個月;3.定期回顧,每月一次。原告在XX航空公司擔任空乘人員。該公司《房屋租賃合同》3.9.25.2第項規定,因外傷、扭傷導致肢體、關節功能障礙者,不得乘坐飛機。2017年1月至3月,原告沒有參加航班,也沒有領取工資。
2017年6月8日,原告以物品因墜落、墜落而損壞為由,向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李新燕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失。
02案件爭議焦點
1、原告遭受的損害是否是由于被告所租房屋衛生間門側瓷磚掉落造成的;
2、被告李新燕是否應當對原告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03法庭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并記入卷宗。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爭議事實如下:被告對原告是否被瓷磚掉落砸傷未達成一致意見。法院認為,經審理查明,被告所租房屋衛生間門一側瓷磚脫落。原告當時正在出租屋內,當天就去看醫生。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遭受的損害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法院確認了原告聲稱被瓷磚砸傷的事實。
根據《客艙乘務員手冊》第85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懸掛物脫落,所有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業主、管理人、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業主、管理人、使用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趙新珍向被告租用了一套房屋,并將其交給原告使用。原告是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有管理、合理使用房屋的義務。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瓷磚脫落的原因。當原告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原告在使用房屋過程中因物品墜落造成的損壞,由原告本人承擔。被告將出租房屋交付給曹某時,被告承擔責任,原告作為管理使用人,無權就其管理、使用過程中遭受的損害向被告主張侵權賠償。
04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物品掉落、墜落造成人身傷害的典型案件,可以查到侵權責任的具體責任主體。因此,對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懸掛物的墜落”,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業主、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業主、管理人、使用人賠償后,如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追償。其他負責人。”根據本法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上放置、懸掛的物體造成人身損害的,相應的賠償責任人包括所有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法律如此規定的理由是,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直接控制和管理該建筑物、構筑物等的人,并負有適當的維護義務的人。通常建筑物的所有者是對該建筑物最直接控制的人,也是侵權行為的責任人。但當建筑物的所有者與實際占用、管理、使用的人不一致時,則需具體分析。對物品造成的損害負有責任的人可能是管理者,也可能是使用者。而適用于這種情況的責任原則是侵權法中的過錯推定原則,該原則采用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除非所有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夠證明:其對損害的發生無過錯,否則推定其有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法院之所以認定本案原告承擔責任,是因為其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作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對瓷磚脫落沒有過錯,應承擔法律責任。其造成的后果。這就是愛的原則。
在這種情況下,出租房屋的業主、管理者和使用者是分離的。出租房屋的實際管理人和使用人均為原告王某,如果房屋造成他人損害,是最直接的責任方。本案中,原告無法證明瓷磚脫落的原因是被告的過錯,也無法證明被告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其他責任人,因此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其承擔。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本案建筑物的使用者與受害人,即原告本人重合。因此,本案受害人原告所遭受的損失只能由其本人承擔。
商業合規與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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