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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6日,羅某在某市住所用手機觀看《長津湖》電影及長津湖保衛戰紀實視頻后,為博取關注,使用新浪微博賬號“羅”發表帖子侮辱曾參與抗美援朝工作的總統。金湖戰役中犧牲的中國人民志愿軍“冰雕連”英雄,侵犯了英雄烈士的名譽和榮譽,激起了強烈的社會憤慨,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上述帖子經微博網友舉報。當日14時00分左右,羅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隨后,檢察院提起刑事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22年5月5日,人民法院依法對羅某侵犯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公開宣判。
被告人羅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被要求承擔在新浪網、《法治日報》、《解放軍報》公開道歉等民事責任。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時代的先鋒。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他們是激勵全黨全國各族人民不懈奮斗的力量源泉。中國人民志愿軍的英雄事跡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偉大的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時空、歷久彌新。它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它需要全中國人民一代又一代地傳承和發揚。褻瀆和誹謗是不會被容忍的。
《刑法》第299-1條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烈士。《英雄烈士保護法》根據第二條規定,刑法第299-1條規定的“英雄烈士”,主要是指為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近代以來世界和平。為人類進步英勇奮斗、獻出生命的英雄烈士。司法實踐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應根據行為方式、涉及英雄烈士人數、相關信息量、傳播方式等來判斷、傳播范圍、傳播時長以及相關信息的實際使用情況。根據行為人的點擊量、瀏覽量、轉發量、社會影響、危害后果、犯罪記錄等綜合判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必要時,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受到侵害,符合犯罪標準,但行為人認罪悔罪,并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不起訴。可以被起訴或者免除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犯罪。討論和懲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案中,羅某在網絡上辱罵英雄烈士,否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抗美援朝精神,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況很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法院經審理發現,羅某的帖子在處理前已被閱讀次。羅某于6日6時20分刪除了該帖子。被公安機關傳喚后,他于13時48分在微信朋友圈發表道歉聲明。然而,該帖子的內容卻在網絡上廣泛傳播,引發輿論嘩然。憤慨不已,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當日14時00分左右,羅某到某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附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查明,羅某曾為知名媒體人,于2009年9月9日注冊了新浪微博賬號“羅某”。羅某利用上述微博賬號發布辱罵、辱罵等9條違法帖子。嘲笑英雄和烈士。9條帖子累計閱讀量17,613,621次,評論19,152次,轉發32,015次。在此期間,新浪微博賬號“羅”因發表違反微博社區公約的言論,被平臺處罰30次。
羅某具備投案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愿意賠償公益損失8萬元,用于紀念、宣傳抗美烈士精神事跡等公益事業并援助朝鮮,朝廷也承認了。法院根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