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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舉措有五個方面: 第一,規范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 第二,落實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
一是切實樹立現代執法理念和堅守檢察職業操守。思想是行動的指南和先導。
法律主觀: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出現冤假錯案的,就需要對被害人進行 國家賠償 ,而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后,可以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要防范冤假錯案,轉變理念,樹立人權保障意識。
事前預防、規范取證。造成錯案的原因主要有各類公權力機關的失職與證據方面的問題。各國為了遏制刑事錯案的出現,有效采取各種措施,主要包括事前預防、規范取證和事后補償等方面。
第三,“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
冤假錯案的出現可以歸因于多種原因,包括證據不足、缺乏證據審查和保護、調查不徹底、審判程序違規、司法腐敗等。這些原因可能單獨或相互疊加地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目前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冤假錯案給予準確界定,通常認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權及辦理案件過程中,由于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方面存在錯誤,給當事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公私財產造成一定損害結果的案件被稱為冤假錯案。
冤案是從被冤枉人的角度來說的:對于無辜的人被冤枉違法犯罪而被追究了責任,屬于冤案。
法律主觀:冤假錯案的國家賠償標準為:依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按日進行計算。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形成冤假錯案的因素很復雜,最主要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五個方面,包括非法取證、權力干預、利益驅動、理念誤區、排斥律師。
上層領導的權利干預,人們常說簡政放權,但其實權利依然很集中,甚至可能被亂用,那么,惡意的干預,即領導層出于個別人的私利或部分人的私利而干預個案。這種干預直接表現為以權力左右司法,形成冤假錯案具有必然性。
1、法律主觀:刑事案件錯判的處理:刑事案件應當由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2、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冤假錯案想要進入司法程序,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申訴。申訴的主體包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當然申訴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進行。
3、我國的訴訟法是兩審終審制。如果認為有錯案的話,只能通過再審程序了。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提起再審的主體有當事人、人民法院和檢察院。
4、法律主觀: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會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
5、錯案責任處理方法:是要把辦錯的案件糾正過來;是對辦錯案的單位和人員做出嚴肅處理。錯案責任處理是一種監督方式。其監督對象限于有權辦理各種行政、民事、經濟、刑事等案件的執法單位和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