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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拘留超期時間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拘留超期時間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拘留起過三十天怎么回事,刑事拘留一般是在案情簡單明了,事實清楚的情況下,由檢察院下達批捕證了,如果遇到重大重件,案情比較復雜的情況下,三十天之內調查的不太清楚,案件還待需要時間來偵破,那就要申清檢察院進行延期批捕的手續,等待案情調查調查清楚了,證據確鑿了,再進行批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三十天,期間要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現在被刑事拘留三十天,說明案件已經到了檢察院提請逮捕了,這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律師或者其它委托人,到檢察院說明情況,爭取不批捕,這樣,最快七天內人就可以回來。
法律鏈接:《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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