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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城市里觸目驚心的房價,租房已經成為每個人不可避免的事情。如何保障自己的房屋租賃權益?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爭議最大的問題是合同的效力問題。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征。除滿足合同訂立的一般規定《民法典》外,還應特別注意以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
1、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造的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但是,在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施工的臨時建筑,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但是,在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有效。
3、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使用期限的,超出部分無效。但是,在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限有效。
4、當事人約定以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為生效條件的,未辦理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但另一方已經接受的除外。
5、未經竣工驗收而出租房屋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6、確定拆遷的房屋已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七、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8、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方,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法院應當認定超出部分的協議無效,但出租人與出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