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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商朝的刑事立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商朝的刑事立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商朝的法制指導思想在夏朝奉“天”罰罪法制觀的基礎上有進一步發展,更加強調“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在這種天命觀的影響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稱是上帝的兒子,即“下帝”也稱天子。因此,執行占卜的神職人員——巫,史等,在商朝社會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2)干支紀日法是商朝歷法最大成就,它是世界上延續時間最長的紀日方法。商朝甲骨文保留了我國最早的日食、月食和新星記錄。
商朝的立法指導思想是:1、君權神授,替天行命 ;2、天討天罰。
(1)君權神授,替天行命
商王將對上天的崇拜和對祖先的崇拜緊密結合,并宣稱他是承天繼祖替天行命的天子。早在商湯討伐夏桀
時,商湯就宣布自己是奉天命而行。其后,此種思想成為他們維護君權加強統治的重要思想武器。
(2)天討有罪,恭行天罰
“天討”“天罰”的神權思想在商代發展到高峰。商統治者以迷信鬼神而著稱。《禮記 表記》說:“殷人
尊神,率民以事神。”商朝統治集團認為;上天洞察人們的一切罪惡,并對有罪者予與懲亦,其對罪人的懲辦
交給受命于天的商王執行;商王對罪人的懲辦是恭行天罰。商朝統治集團將商王制定的刑法和命令都納入“天
討有罪”的范疇,借以說明其立法有據,并將其對敵對勢力的討伐和對臣民的懲罰均稱為“恭行天罰”,借以說明其師出有名和壓迫有理。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神權政治與法制
1."率民以事神"商朝奴隸制國家的確立和發展,使由來已久的神權政治得到充分發展。史載殷商奴隸主貴族極端迷信鬼神。"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所謂聽命于神,是商朝法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特點。
2.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將祖先崇拜與上帝崇拜相結合,使神直接為政治統治服務,是商朝神權政治高度發展的重要標志。統治者將其祖先與上帝基本上合而為一,具有深刻的政治內涵:違背王命,不但獲罪于天,而且為列祖列宗所不容。這種觀點對于此后的封建法制也有重要意義。
(二)商朝法律的主要內容"刑名從商",說明以刑法為主體的中國古代法至商已初具規模。商朝法律制度已較前有所發展。表現在:
1.假托神意壓服臣民湯伐桀與盤庚遷殷均是以神意壓服臣民。
2.嚴懲違抗王命的行為勸說和動員臣民投入重大政治行動,必須以刑罰為后盾才不致落空。商王對不聽從王命的臣屬,都規定了嚴厲的刑罰措施。
3.鎮壓"亂政"、"疑眾"罪為了維護貴族的統治,商朝規定了亂政、疑眾的犯罪必須鎮壓。
(三)商朝的刑罰以殘害人體為主的五刑(墨、劓、刖、宮、大辟)在商朝已較為通行,但處刑的手段尚未規范化,因而帶有很大的隨意性,且有許多刑罰在五刑之外。死刑有活埋、沉水、火焚等形式。
此外,文獻記載商朝還有孥戮、劓殄以及炮烙、剖心、醢、脯等酷刑。總之,商朝沒有一套嚴格的刑罰制度。
(1)西周的立法指導思想:周初統治者注重從商朝敗亡的歷史經驗中汲取前車之鑒,認為天命是會改變的,天命總是歸于有德者,天意總是通過民意表達出來。從夏商時代的神權法思想,發展到對人的關注,提出“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并將“德”這一抽象的倫理道德準則落實到現實統治之中,形成了“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
(2)西周統治者主張要用“德教”的辦法來治理國家,通過道德教化使天下人民臣服;因此在制定法律、實施刑罰時應當寬緩謹慎,而不應一味地用嚴刑重罰來迫使臣民服從,這就是“明德慎罰”。但明德慎罰并非削弱刑罰的威懾力,而是為了更有效、更準確地施用刑罰,防止因濫刑而激化矛盾。“明德慎罰”較天罰,具有更強烈的政治號召力和更廣泛的社會滲透力,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西周的立法真正形成了“禮”與“刑”相輔相成的完美結合。
(3)由夏商時期的專任刑罰,發展為注重德禮教化、慎用刑罰以及因時制宜地制定和適用刑事政策。這是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進步,為后世“德主刑輔”法律思想的產生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商朝的刑事立法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商朝的刑事立法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