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2012年2月24日,某市人防辦成立人防指揮中心建設領導小組。為加強建設資金管理,在某銀行設立了“某市人防應急指揮部”。“中心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臨時賬戶”和儲備資金。2013年11月8日,為便于賬內資金核對,經向某市人防辦原財務負責人夏某請示后,某市人防辦授權夏先生對臨時賬戶進行網上對賬,并出具授權書,檢查網上銀行對賬簽字和網上銀行簽字兩項。當天,夏某持有某市人防辦、“某市人防應急指揮中心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出具的委托書,法定代表人彭某、劉出納、本人四塊印章及身份證原件、朱某、彭某、劉某身份證復印件,到銀行辦理《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上銀行服務申請變更表》項相關業務。具體業務選項為:1.A賬戶查詢、2.S對賬服務、3.B轉賬轉賬、4.SA私人轉賬匯款,共四項業務。操作員信息欄填寫為“Xia”和“Zhu”。手機號碼分別為:155XXXX8588、130XXXX5634。辦理這項業務的柜員是段某。支票出納員是謝。夏先生辦理完業務后,銀行工作人員將兩把用于操作網銀對賬和轉賬業務的網銀鑰匙交給了夏先生。夏某辦理完業務后,于2014年1月27日、28日使用兩把網銀密鑰虛列支出項目,分別向其持有并使用的賬戶名為陳某的銀行卡轉賬1萬元、100萬元。隨后,他于2014年4月29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間,先后12次向“某市”轉賬,共從人防應急指揮中心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賬戶轉入其持有的銀行卡,共計606萬元。他們使用的賬戶名為陳、鄧、劉。上述金額合計726萬元。全部被夏侵占、揮霍。2014年11月6日,某市人防辦出納劉某到銀行對賬,發現賬戶資金余額存在差異。向某市人防辦領導匯報后,該市人防辦向檢察機關報案。當天,檢察機關將夏某抓獲。經檢察機關偵查,夏某對挪用公款726萬元用于個人消費、賭博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查,朱某辦理此項業務時預留的手機號碼130XXXX5634是其妻子的電話號碼,并提供朱某身份證復印件。經辦柜員段某和審核柜員謝某因系統故障,未掃描夏某、朱某的身份證原件,也未對夏某保留的朱某的手機號碼進行驗證。驗證錯誤。
某市人防辦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委托本所律師代理,請求銀行賠償經濟損失726萬元。二審法院根據某市人防辦、某銀行的過錯程度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某市人防辦、某銀行各承擔50%的責任。某銀行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該律師作為市人防辦的代理人,認為本案系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爭議焦點為某銀行為某市人防辦辦理網銀轉賬業務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某市人防辦是否違法?夏某轉移、挪用銀行賬戶資金726萬元的責任如何認定?
1、某銀行未經某市人防辦特別授權,確實超出授權范圍開辦網銀轉賬業務。而且,某銀行在辦理網銀轉賬業務時,存在多起嚴重違規行為。未盡最大謹慎和風險提示義務,違反規定。存款合同義務。原二審認為,“裝卸人員未嚴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未履行審慎義務,存在下列錯誤:”1.為人防辦開通B轉賬匯款SA私人轉賬業務,超出上述授權函。“特殊委托開設的業務范圍”是正確的,但銀行認為這一事實缺乏依據,與事實不符。
1、從本案授權書正文分析,某市人防辦的授權書有10個選項。其中,某市人防辦只勾選了兩個選項:“選項3網銀對賬簽字、選項4網銀簽字”選項,其他選項均為空白。其中,選項8,包括購買支付密碼,也不是一個選項。如果您要開通網銀轉賬業務,您必須擁有購買支付密碼的授權。但某市人防辦在委托書中并未勾選購買支付密碼選項8。事實上,已經表明某市人防辦并未授權開通網上銀行。轉移的意思。
2、退一步講,即使銀行解釋“選項4網上銀行簽約”具體包括開通所有網上業務,銀行也沒有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本案授權書的格式文本由銀行提供。但對于授權書中“選項4網銀簽約”所包含的“激活查詢、網銀轉賬、代理服務”等服務,并沒有詳細具體的選項。薪資、在線對賬等一系列服務可供選擇。
3、《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上銀行服務申請/變更表》只是企業客戶基本信息申請/變更表。它不是某城市人防辦與某銀行就開通網上銀行轉賬業務簽訂的正式有效的專項協議。申請表不能作為銀行開辦轉賬業務的有效依據。
4、某市人防辦未授權代理人購買支付密碼,銀行超越授權違規辦理密碼支付業務。
五、銀行未遵守《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的“了解你的客戶”原則,未嚴格核實朱某是否具備授權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服務的資格,未按照規定要求朱某辦理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業務時在場,且未能驗證原身份證未識別或驗證朱某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并被特定銀行系統掃描留存。
6、某銀行未對某市人防辦合理劃轉限額,對多筆可疑異常超額轉賬交易未及時關閉某市人防辦網銀轉賬功能。
七、某銀行未盡到為網上銀行密碼發放提供合理安全政策的責任。
8、銀行在開辦網銀轉賬業務時未盡到審慎核實客戶信息的責任。
2、城市人防辦要求某銀行繳納保證金與挪用銀行存款罪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某市人防辦根據雙方儲蓄合同要求銀行支付存款。某銀行違反儲蓄存款合同義務,應向某市人防辦承擔民事責任,支付相應存款本息。本案夏某挪用存款的實質是挪用銀行資金。被侵害的是申請人的銀行資金,而非某市人防辦的財產。因此,夏某的犯罪行為并不能免除申請人在儲蓄存款合同中兌現存款的義務。
3、某銀行認為,某市人防辦違反金融監管制度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真正違反監管職責的是某銀行。某銀行依法承擔某城市人防辦的損失。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業務活動和金融交易情況,并及時提醒客戶更新信息。他們的信息。作為銀行,申請人有責任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業務活動和金融交易,提示客戶及時更新信息,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客戶的賬戶信息。開戶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的監管責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存折銀行卡糾紛案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的整合司法意見》第1051頁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維護金融機構信用,保護金融機構信用。維護儲戶合法權益,按照嚴格責任原則準確認定金融機構。機構責任。金融機構因存款已正確兌付或者因存款人的過錯而承擔舉證責任。無法提供證明的,金融機構仍應當承擔贖回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更應該對其監管注意義務進行更多的審查和核實。然而,銀行未能妥善履行合同義務。某市人防辦的損失結果與該銀行的過錯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且某銀行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某市人防辦有過錯。因此,某銀行應承擔一審認定的民事責任。
再審判決駁回了銀行的再審申請。
判決書編號:湘民申4091號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銀行在為某市人防辦辦理網上銀行轉賬時是否存在違約行為;二是某市人防辦在某銀行賬戶內的726萬元資金被夏某轉出。挪用資金的責任又該如何認定。
對于爭議焦點一,法院認為: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其辦理人員在為某市人防辦辦理網上銀行業務時,未嚴格遵守工作程序和操作規范,未履行職責。他們的審慎義務。犯了以下錯誤:1、為某市人防辦開通了B轉賬匯款和SA私人轉賬匯款服務。2013年11月8日,夏某持有“市人防應急指揮中心建設協調領導小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法定代表人彭某、出納劉某、還有夏本人。他持身份證原件及朱某、彭某、劉某身份證復印件到銀行辦理業務。授權書上加蓋了單位及人防法法定代表人彭某的印章,并明確寫明授權夏某這樣做。辦理銀行結算賬戶相關業務,代理權限為網銀對賬簽約、網銀簽約兩項業務,兩項授權后勾選即可。某銀行為某市人防辦開通了以下四項業務:1.A賬戶查詢,2.S對賬服務,3.B轉賬匯款,4.SA私人轉賬匯款。超出上述授權書專門委托的業務范圍,為人防辦開通B轉賬匯款業務和SA私人轉賬匯款業務,顯然是錯誤的。2、某銀行未仔細核對、掃描另一經營者朱某的身份證原件,也未核實夏某預留的朱某手機號碼的真實性,將兩個U盾和一個網銀轉賬密碼交給了夏某。未盡到審慎審核職責,客觀上造成某市人防辦銀行賬戶內的網上轉賬業務落入夏某之人掌控,給資金安全帶來一定隱患某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這顯然是不正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由此,夏某從某市人防辦在某銀行的賬戶中轉出、挪用資金726萬元。
對于爭議焦點之二,法院認為:某市人防辦本身也存在財務管理不善的問題。其授權一名夏某辦理網上銀行相關業務,該人持有全套公私印章,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8日辦理上述網上銀行業務,歷時近1年時間。直到2014年11月6日,出納劉某去銀行對賬,發現賬戶資金被夏某轉走,這足以說明某市人防辦財務工作疏于監管,允許賬戶由夏某單獨管理,未要求夏某及時交出其中一張U盾,未按要求及時安排其他財務人員對賬戶進行對賬、核查和監督長期以來,造成內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因此,某市人防辦公室也犯了錯誤。
1.銀行作為從事金融業務的專業機構,如何認定其已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司法實踐中,在銀行與存款人因存款人工作人員挪用存款資金而發生的存款、儲蓄合同糾紛案件中,法院通常重點關注銀行是否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來判斷銀行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具有過錯責任。其中,銀行作為辦理金融業務的專業機構,在為自然人辦理儲蓄等服務時占據明顯的主導地位,而自然人則處于相對弱勢的被主導地位。因此,銀行工作人員在為客戶辦理儲蓄等業務時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開展業務時,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程序和業務操作規范,履行高度謹慎和風險提示義務。
本案中,某銀行工作人員未嚴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業務操作規范,未盡到盡職盡責和風險提示義務。某市人防辦授權夏某代其前往銀行辦理業務。授權書中明確載明,授權夏某辦理銀行結算賬戶相關業務。他的代理權限是兩項業務:網銀對賬簽約、網銀簽約。經核實權限后,他超出夏某授權范圍,為某市人防辦開通了B轉賬匯款和SA私人轉賬匯款業務。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支付密碼器系統業務管理指引》號第十條、《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號第七條的規定,銀行未仔細核實掃描的另一名操作員朱某的身份證原件,也未核實其身份信息。夏某保留的身份證件對于朱某電話號碼的真實性,朱某將兩個U盾和網銀轉賬密碼交給夏某,未盡到審慎審核義務。
顯然,某銀行在辦理網銀轉賬業務時存在諸多嚴重違規行為,未盡最大謹慎和風險提示義務,違反儲蓄合同義務。
本案涉及銀行開辦電子銀行的操作流程和法律風險規定,對于各銀行合法開辦電子銀行服務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意義。
司法實踐中,一旦存款人與銀行發生糾紛,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雙方過錯責任的認定和損失的劃分。至于雙方是否都有過錯,存款人一般要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證據規則,證明銀行為其辦理業務是否盡到勤勉義務。作為存款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銀行有過錯,并且必須了解銀行的操作方式和業務流程。然而,這需要儲戶和律師極高的專業水平。
本案中,對于銀行工作人員是否未嚴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業務操作規范,我們查閱了銀監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內部文件,并走訪了多家銀行和銀監會。研究銀行開辦網上銀行轉賬業務的程序要求。從而從多個方面提供證據證明銀行工作人員在工作流程和業務操作規范方面存在過錯責任。其次,是過錯責任的劃分問題。在確認銀行過錯的前提下,如何賠償經濟損失或如何劃分賠償比例,司法實踐中尚無統一標準。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每個法官對過錯責任的認定也不同。補償比例的確定不可能采用統一的標準。因此,對此,建議形成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意見確定賠償比例標準。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詐騙罪的保證人是受害人嗎?
1、合同詐騙罪的保證人是否為被害人,要看保證人是否有過錯。如果有過錯,保證人就不是受害人。如果沒有過錯,保證人就是受害人。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設立擔保權,必須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人未經債務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2.如何識別詐騙受害者
欺詐受害者的識別:欺詐受害者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個人。誰侵權了誰就是受害者。構成詐騙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