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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件講故事》中,西安市人民檢察院高新區檢察院特別邀請了陜西金地律師事務所李峰律師,探討“什么是代位權?什么是代位權?如何區分”兩者之間?”法律問題得到解釋。大家好,我是李峰,陜西金地律師事務所律師。我主要從事傳統民商事及刑事辯護業務。李律師您好,在現實生活中,遺產繼承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但是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有很多。您能結合具體案例跟我們談談嗎?李某與張某是夫妻。婚后,兩人生育了兩個兒子,分別是李達和被告人李曉。李某于2014年去世,張某于2015年去世。李大某與原告吳某為夫妻關系。婚后,兩人育有一子,原告李某李大某于2010年去世,其名下有房產,未留下遺囑。李大某的妻子吳某和兒子李阿都認為李大某的弟弟李小某無權繼承遺產,于是將財產轉讓給了李大某。去法院請求法律裁決。判決結果:法院判決兒子李阿繼承李達名下房屋的12.5%,妻子吳繼承62.5%,弟弟李曉繼承25%。判決理由:李達去世后,其父母李某、張某先后去世,李達擁有的房屋相應份額多次繼承,包括轉讓繼承和代位繼承。在李大謀的遺產分割之前,他的父母相繼去世。其父母繼承李大某遺產的權利轉移至其父母的合法繼承人,即李大某的弟弟李小某,李大某無權繼承其母親張某的遺產。財產權由其子李阿代位繼承。現在李曉、吳某、李甲都需要按照法定繼承比例進行分配。法律分析:結合本案,我們來談談李小某以何種繼承方式繼承李大某的財產?李某繼承張某的財產屬于哪種繼承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意愿,且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其法定繼承人。”這就是轉移繼承。就本案而言,李達去世后,其父母李某、張某為李達的合法繼承人。李達遺產分割前,其父母先后去世,父母對李達遺產的繼承權應轉移給父母。法定繼承人——是李大某的弟弟李曉某。李小某對李大某財產的繼承屬于子繼承。《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一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這就是替換繼承。與此案相關,李達去世后,其父母李某、張某先后去世。李達應由兒子李阿代繼承其母親張氏的遺產。李某對張某財產的繼承屬于代位繼承。問與答:李律師,您為什么先分割李達的財產份額,并將一半財產交給吳某?吳某、李阿、李曉如何按比例繼承?第一《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分割遺產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先分配給夫妻雙方,其余的則分配給夫妻雙方。為了死者的遺產。如果遺產屬于家庭共同財產,則分割遺產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李達的財產一半是李達妻子吳氏的,應該先分割。其次,在了解繼承比例的時候,需要知道繼承的順序。《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順序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將繼承,二級繼承人則不繼承。若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最后,《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順位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當相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考慮。對被繼承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份額。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平等。結合本案情況,本案被繼承人均未留下遺囑,適用法定繼承。首先,李大某去世后,其財產的1/2歸其妻子吳某所有,然后按照繼承比例進行分配。其次,李岷去世后,李岷應繼承的財產數額為1/2。李儋的妻子吳、李儋的兒子李阿、李儋的父母李、張都享有平等的權利。繼承權,每人分得剩下的1/2的1/4,即1/8。因此,李大某的妻子吳氏的繼承比例為1/2+1/8=5/8。李達的兒子李阿繼承1/8,李達的父母李、張繼承2/8。不過,由于李達的父母雙雙去世,李達應該繼承的一定繼承權轉移給李達的弟弟李曉,——,是其父母的合法繼承人,所以李曉繼承了2/8。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很多人已經有了立遺囑的意識,但也存在立遺囑不規范、不嚴謹的問題,導致遺囑無效或有瑕疵,引發爭議。那么立遺囑時需要注意什么呢?有什么問題?1首先,繼承必須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必需品、公民的林木、畜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財產。2其次,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遺囑的公證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自寫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書寫并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書面遺囑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一名見證人應當代為書寫,注明年、月、日,并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必須有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見證。在緊急情況下,遺囑人可以訂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必須有至少兩名見證人見證。危急情況解決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記錄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的制定方法。如果書面遺囑、記錄遺囑和口頭遺囑的見證人不足2人,則因形式不合法而無效。3根據第《繼承法》號第十八條規定,遺囑見證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利害關系人。4根據第《繼承法》號第20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其所立遺囑。若有多份遺囑且內容有沖突的,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如果遺囑是自己寫的、代表某人寫的、記錄的或口頭的,經過公證的遺囑不能撤銷或更改。5最后,《民法典》生效后,《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變更其所立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銷遺囑相關內容。若有多份遺囑且內容有沖突的,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見公證并不是必要的程序。民法典施行后,遺囑人可以撤回遺囑并另立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也可以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