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本文由張志勇律師團隊編輯整理(張志勇:重慶志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執業25年,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毒品犯罪辯護)
以下為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關于窩藏、窩藏罪的判決書:
被告人黃某甲。
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甲犯窩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
審判現已結束。
經審理查明,王某(另案辦理)等人在重慶開州區“XX酒吧”打傷馬某后逃離現場。救援失敗后,馬某不幸身亡。
被告人黃某明知王1要殺害馬某,公安機關正在抓捕王1,在王1、于某的委托下,將蘋果手機、筆記本電腦等物品交給王1使用。
被告人黃某甲隨后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查獲清單、戶籍信息、逮捕過程等書證證實的;證人王1、余、王2、陳1、陳2的證言;被告人黃某的供述;以及身份記錄和其他證據。足以識別。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霞明知王某某是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的人,故為其提供財物并幫助其逃跑。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被告人黃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于認罪態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根據被告人黃某甲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0條第1款、第67條第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
重慶志豪律師事務所是全國優秀的律師事務所。20年來一直專注于刑事案件。一直致力于申請取保候審、輕罪辯護等,了解更多請訪問重慶志豪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根據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第310條的規定,窩藏、包庇罪是指為明知犯罪行為的人提供藏匿場所、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制作虛假證明以包庇的行為。他。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的理由:犯有窩藏、包庇罪,情節嚴重的,可以作為該罪加重處罰的理由。這里情節的嚴重是指窩藏、庇護的對象是造成嚴重危害的犯罪分子;窩藏、庇護犯罪分子數量較多;長期窩藏、庇護犯罪分子,導致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并且多次窩藏犯罪分子。包庇犯罪分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