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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什么案件需要刑事勘驗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什么案件需要刑事勘驗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勘驗檢查和搜查是刑事偵查中常用的兩種手段。勘驗檢查是指警察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勘查、測量、拍照等活動,以收集證據和了解案件發生經過。
搜查則是指警察在合法的情況下對嫌疑人、嫌疑地點進行仔細搜查,以尋找、扣押或保全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兩者的區別在于勘驗檢查主要針對現場,目的是了解案件情況;而搜查則是對人和物進行詳細搜查,目的是找到相關證據。
勘驗檢查和搜查都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程序,但它們的性質和目的卻有所不同,具體區別如下:
1. 性質不同:勘驗檢查是指對案件現場、物品和人員的直接觀察、檢驗等,以獲取案件事實的過程。而搜查是指對涉案人員、物品、場所進行的強制性搜查,以尋找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2. 目的不同:勘驗檢查的目的是為了獲取案件事實、查明案情,確定證據的來源和真實性,以為案件的審查、起訴和審判提供依據。而搜查的目的則是為了查找、扣押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文件,以為案件的審查、起訴和審判提供證據。
3. 適用范圍不同:勘驗檢查適用于案件發生現場、涉案物品和人員的檢驗等情況。而搜查則是在經過審查機關的批準后,在特定場所、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強制性搜索。
綜上所述,勘驗檢查和搜查雖然都是刑事訴訟中的程序,但它們的性質、目的和適用范圍都有所不同。在刑事訴訟中,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選擇適當的程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工作,保證現場勘驗、檢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是偵查人員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等進行勘驗、檢查的偵查活動。
第三條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任務,是發現、固定、提取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信息,存儲現場信息資料,判斷案件性質,分析犯罪過程,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為偵查破案、刑事訴訟提供線索和證據。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具備勘驗、檢查條件的刑事案件現場,應當及時進行勘驗、檢查。
1、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警情妥善處置。處警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處警情況向110報警服務臺反饋,并做好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2、處警民警應當按規定著裝,警容嚴整,攜帶必要的警械、通訊工具等處警裝備;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療救護技能。
3、對接報的跨區域的重大案件,需要進行布控查緝的,110報警服務臺在指揮本地警力處置的同時,可視情將情況報告上級公安機關或者通報有關地區公安機關。
1.接處警或因治安檢查等發現需要出警查處;2.進行接處警登記;3.制作相應的詢問談話等材料;4.收集相關的證據;5.制作相應的處罰文書報告等;6.實施治安處罰,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復議或起訴權利.
1、在接通電話之后,一般110警察會給附近派出所的電話或直接轉接;
2、派出所民警會問詳細地址,隨后在5分鐘之內趕到現場;
3、趕到現場后,一般是兩到三名警察,警察會詳細詢問所了解或知曉的案件大致經過,以及案發現場等情況;
4、如果確有必要,警察會制作筆錄并簽字;
5、警察一般會留下聯系方式,同時,也有權利向警察索要一個電話號碼,當有其他情況時可及時聯系他們;案件偵破后,警方會告知結案。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什么案件需要刑事勘驗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什么案件需要刑事勘驗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