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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辦案流程的特點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辦案流程的特點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的流程走的快或慢和結果并沒有因果關系。
當然了,刑事案件拖越久應當說案件不順利,這樣說明證據不足,可能對犯罪嫌疑人有利,不利于打擊犯罪,對被害人不利。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是有時間規定的。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不是拖時間,而是坦白、積極賠償。
最后說一句:珍惜人生,莫違法。沒有完美的犯罪。
一、傳喚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二、拘留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三、逮捕
逮捕必要性的審查認定是一個判斷的過程。既然是判斷,就得依據一定素材來形成主觀認識。
四、偵查
為了限制偵控機關濫用權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現代法治國家通常對偵查程序加以司法控制,或者說是進行司法審查。
五、審判
法庭審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公開開庭的方式,在公訴人、當事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辯護人、證人等)的參加下,在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調查、舉證、質證,對定罪量刑和適用法律問題開展辯論的情況下依法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處刑以及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訴訟活動。
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如下: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初查制度,是檢察機關制定的在自行偵查案件的立案前都必需進行初查,確認有犯罪事實后再立案的一種案制度。初查,過去也稱預查,是近十幾年檢察立案的必經程序。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司法實踐中,為了確定管轄分工或舉報材料的某些內容(如案發單位和嫌疑人是否存在等),需要到有關單位了解情況。
我國檢察機關在80年代初開始直接受理偵查經濟罪案時,立案材料通常是由發案單位通過調查取得并提供的,且已能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通過審查材料即行立案并直接進入預審。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辦案流程的特點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辦案流程的特點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