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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向陳老師借錢買房,并簽訂了貸款合同。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但李老師在還貸時自愿支付了利息。后來,李老師后悔了,要回利息,稱這是不當得利。這樣的話,李老師能拿回利息嗎?
如果自愿支付利息,然后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償還,法院一般不會支持。《民法典》第985條規定,受益人無合法依據獲取不當利益的,受損失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獲得的利益。那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個:一方獲得利益;一方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與另一方利益受到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獲得的利益和利益受到的損害沒有法律依據。如需更多法律咨詢,請聯系北京市冠靈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中,李先生向陳先生借錢,并無約定利息。但李先生自愿支付利息是基于貸款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并非沒有“法律理由”。因此,李先生支付的利息不構成不當得利,不能要求返還。
借款時,雙方應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金額、利息等事項,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尤其是親朋好友之間,必要的事項一定要商定清楚,這樣萬一發生糾紛,協議才能得到執行。如果雙方對協議、貸款本息、還款期限等有異議,協商不成,保留證據,委托專業律師及時解決,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