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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律師有哪些服務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律師有哪些服務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其實,律師能夠給商人帶來的價值,除了打官司這種破財消災業務,還有智囊、風控、顧問、以致投資小伙伴、委托理財、信托、并購、財富管理、財富傳承等財富增值業務。要看商人怎么樣定義律師的地位和作用。我們現在已經知道,做生意既是錢的生意、也是人的生意、更加是規則的生意,光有錢,沒有人才人脈、不遵守不熟悉規則的商人,不單只不會成功,還一定會失敗。希望大家完整地看待律師的價值。
謝邀。
打官司呢,只是律師工作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對律師來說,打官司以外的工作呢,叫非訴業務。律師的這個非訴訟的業務范圍非常廣泛,審查合同,出具咨詢意見,出具法律意見,擔任法律顧問,辦理律師見證等等。
現在國家提出了依法治國的理念,建設法治中國,法治社會,法治政府。這個過程,沒有律師參與,是很難想象的。律師是法治的天然代言人和捍衛者。
在法治國家里,法律處于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人(包括國家機關)都必須依法行事,違反法律的要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法律已涵蓋了社會生活中的各個方面,律師的工作也就參與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企業要聘請律師當法律顧問,幫助企業預防和控制法律風險,基本上都是企業家的一個共識的。政府方面,就已經有新的最新的舉措,要求各級政府都必須聘請法律顧問。
個人呢?買房,買車,大額的借款,不請個律師看合同,你自己放心嗎?立個遺囑,個人所得稅繳納,沒有律師,你清楚里邊的風險嗎?我不知道,我不懂法,可不是出現了法律風險后一個能成立的抗辯理由。
講個真實的案例,當事人的朋友從銀行借款,當事人在該借款的保證合同上簽了字,現在他的朋友跑路了,銀行起訴他還款。他來問我怎么辦?我只問他一句話,保證合同的簽名和手印是不是他自己的簽名和手印?他說,是,但這是出于朋友的情面才簽的合同,他沒有看合同,也不懂這個合同啥意思,讓他在哪簽字,他就在哪簽字了!一個上百萬的保證合同,能不能,簽字前來咨詢下律師。
律師可以大致分為兩大類:
一是訴訟律師,再細分又分為刑事類、民事類和行政訴訟類律師等;
二是非訴訟類律師,這類律師一般做商事咨詢業務,仲裁業務,比如,公司上市,證券發行,資產重組和并購之類的。
答主此前回復的一問題,與此題類似,參見https://www.wukong.com/question/6701466251304108300/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律師可以通過會見、調查取證或者申請偵察機關、檢查機關調查取證、向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等形式為嫌疑人進行辯護。
雖說嫌疑人已經被刑事拘留,但是拘留僅僅是刑事案件的最初級階段,僅僅是公安機關作出的最初的認定。是否構成犯罪,還需要提請-批準逮捕、審查起訴、補充偵查、審理等多個過程,直至法院判決。在這些個過程中公安機關、檢察院并非是絕對正確(即使是法院還有諸多被再審改判的案例)。在較長拘留、羈押期限內(這個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有多長,可以自行百度),辯護律師可以做很多有用的工作。如果嫌疑人符合刑事訴訟法可以取保的法定情形,辯護人可以為嫌疑人爭取取保候審。律師經過對全案分析,認為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不存在社會危險性,及其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逮捕的條件的,可以申請會見檢察官,并提交不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爭取在37天以內為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其恢復一定的人身自由;即使被檢察院批準逮捕,辯護人也可以以不存在羈押的必要性為由,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并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到了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還可以根據閱卷的情況,結合相關案情,提交不起訴的法律意見書。對證據不足存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提請不予起訴。即使是檢察院認為嫌疑人構成犯罪,符合起訴條件,辯護人也完全可以根據具體的案情,向檢察官提出是構成此罪還是彼罪、罪輕還是罪重、主犯從犯,是否有從輕情節等辯護意見,這樣能使被告人處在相對更有利的地位。
《刑事訴訟法》為保護辯護律師更好的行使辯護權,做了相關規定:
如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一百六十一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律師日常工作事項多且雜亂,經常要跟文書類打交道。自身綜合能力要強,才能兼顧全面,服務個人或者是企業,只要有法律咨詢需求的,都是律師服務的對象。每天基本要做的事情就是談客、開庭、案件資料搜集、制作盡調報告、訴訟材料等文檔,時間精力有限,一個勤奮能干的律師,加上會使用工具軟件做輔助,那工作就更高效,客戶體驗更好。可以試試用律寶,能幫助律所規范管理、提升律師工作效率,還能讓法律服務變得更加規范、便捷、高效,優化法律服務體驗。
在英美法系,律師分為事務律師和出庭律師。前者就是可以輔助大家做一些日常事務的律師,比如離婚、買房子或者去和別人交涉,但是不能代理案件出庭,也就是說只能為你的日常生活提供法律服務;后者就是我們經常在電視上看到的在法庭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律師唇槍舌劍的那種。
在我們國家,律師沒有這種劃分,所有律師都可以承擔上述業務,即可以為當事人日常生活提供法律服務,也可以與當事人簽訂代理協議,幫助當事人出庭打官司。但是就目前來說,我們再生活中很少回想到要律師跟我們一起處理買房子之類的個人事務,只有在某個糾紛將要到法院時才會想到他們,所以我們的律師很大的一部分工作就是代理當事人案件,為當事人打官司。因為我國訴訟法幾現在新頒布的證據規則規定:當事人應當就自己的訴訟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反駁對方證據的,也應當提供相應證據,否則,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所以,律師的工作還包括為當事人取證。一個律師代理案件后都要做哪些工作,是根據他與當事人簽訂的代理協議的規定來確定的。
簡單的說,律師就是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識為當事人進行法律服務并由此獲得報酬的職業。(不好意思,著是我自己下的定義)一般來說,他的日常工作包括: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代寫各類法律文書、調查獲取證據(一般當然是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出庭參加庭審、代為提起上訴及反訴等。
但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是獨立的訴訟參加人,不同于被告人,他的職責是協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為被告人做法律上有罪、無罪、罪輕的辯護,并不是全部的做為被告人的辯護人。
接待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寫法律文書(起訴狀,代理詞,辯護詞,答辯狀等等),立案,閱卷,準備庭審材料,調查取證,了解案件進程,準備開庭,日常學習,跟顧問單位的溝通建議,合同審查等等。
中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范圍:
1、擔任法律顧問;
2、擔任訴訟代理人;
3、擔任刑事辯護人;
4、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另外,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否則不能獲得律師執業證
對于刑事辯護律師而言,我曾經戲稱我們的兩種狀態:
不是在看說所,就是在去看守所的路上。
由此也可以看出刑事律師對于看守所會見的頻繁性和重要性,所以對這個問題我倒是可以說說。
律師時跨地域執業,很多時候甚至可能經常到其他省市進行出差會見,所以對于不同看守所的不同要求,律師需要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出差到了看守所后,因為手續問題而耽誤時間。
通常來說,看守所必須的手續有:
律師證(原件)、委托人家屬簽字并捺手印的委托書、律所的介紹信(會見信)三證齊全。
但有些看守所所在的分局對于手續的嚴密性也會有其他的規定,如:
律師證復印件(含照片頁和年檢頁)、委托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同時有些看守所要求律師必須有所預約才能進行會見,沒有預約的需要排隊等待相當久(如北京朝陽看守所)。
一般我們的公文包里總會裝著律師證復印件,在簽訂委托的時候,也會要求復印委托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但有一些案件時間緊迫來不及準備或當事人無法立時提供關系證明的,這時候就要確認當事人被羈押的看守所對于這份證明的態度了。
1、律師要帶著證件和家屬授權才能見到當事人,家屬不能進去。最多授權兩名律師,當然,可以更換授權,換人去見。只有進了監獄家屬才能探視,在看守所時因為公安還要調查案情,所以不會允許律師以外的人員會見。
2、一般看守所都是有專門的律師會見室,會見室數量有限,所以很多大城市的案件,律師一般都得早去搶會見室。如果會見室實在不夠用,看守所有時候也會安排公安審問室給律師用,但公安肯定優先使用。
3、會見室是一人一間,單獨會見,小編發的照片明顯是監獄的探視室而不是看守所的會見室。律師和當事人之間有鐵欄桿隔開。
4、當事人進來后會坐在固定椅上,戴手銬拷在椅子上。會見結束了律師需要按鈴或者喊看守來,等看守把人帶走后才能離開。
5、規定是律師不許給當事人帶東西,不過通常可以給一兩根煙抽,但也不能多給,曾經有律師給了當事人一包煙,回頭就被看守所發信通報司法局處分了。打電話和帶信就更不行了,一旦發現律師的執照就難保了。一般只能帶口信給家人報個平安或者讓送衣服被子什么進來,但口信不能涉及案情。
記得執業后第一次上看守所會見被告人的時候,當時感覺到滿腦子的好奇和緊張。
一到看守所的大門口,就見墻外面寫著幾個大字:“監獄重地,閑人免進!”真是門禁森嚴,說實話一般閑人真的是不敢進呀。
進了看守所大院,只見看守所的墻頭有四五米高,上面又布上鐵絲網;要想會見犯罪嫌疑人,必須得通過三道崗和鐵門。“高墻電網,堅壁重門”這一點都不為過。
當時就心想:還是別犯罪,犯罪了關在這里面想飛都飛不出去啊……
以后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多了,對于這一套程序也都適應了。現在關鍵講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時候是怎樣的一個情形?
第一,律師會見時,手機以及通訊器材、煙、打火機等都是不允許帶入的。會見之前都有專門的儲存箱子可以儲放。
第二,律師會見可以單獨會見,管教或者其他干警一般都不會在場觀看的。
第三,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中間隔了一個鐵柵欄,沒有玻璃阻礙,可以面對面的交流說話。
第四,按照有關規定,律師會見不會被錄音錄像或者監控的。所以犯罪嫌疑人可以與律師坦白交流,不用擔心被追究。
題主問的是律師會見時的場景,郭廣吉律師就說說在不同看守所會見的不同的場景:
1、多年前,我在石家莊市下轄的一個縣看守所會見涉嫌故意傷害致死案的被告人。在這個看守所辦理會見手續并不復雜,辦理完后,我就在看守所的院里等。一會兒,一個窗戶打開,我要會見的被告人就站在里面。我問帶人來的看守,就在這里會見嗎?他說是,都是這樣會見的。無奈,我也只能這樣會見。
我就站在窗戶外邊,跟那個被告人談話。那里就是一個窗臺,連寫字的地方都沒有。
這是很多年前的事了。也是我這么多年辦理刑事案件,遇到的最簡陋的看守所會見場所了。
現在回想起來,這個縣(現在改區了)的看守所會見條件應該早改善了吧。
2、幾年前去南寧市下面一個區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那是一個當地房地產老板被公安部門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刑事拘留,拘留的第三天,我去會見。那個會見場所還是挺大的,但是有一個問題,會見完后,在整個會見大廳居然找不到讓嫌疑人簽字的渠道。
整個的律師會見空間與嫌疑人是完全分割開的,沒有一絲縫隙。中間是一面很大的玻璃,視線不受影響,說話也能聽得見。記錄完筆錄,想讓嫌疑人簽字,怎么也找不到空隙。沒辦法,我去接待室找看守,他說帶到這里來簽吧。我就回去,結果嫌疑人已經被帶走了。我只好再去找接待室的人,他說下次再簽吧。要不還得提一次人。
這是我最奇葩的一次會見了。回頭我跟公安的辦案人說這事,他說你下次會見在我們提審室會見吧。
3、要會見嫌疑人,一般要過兩道關,第一關是武警,武警驗明證件,放行,第二關就是到看守所的接待室辦理會見手續。比如:順義看守所、東勝看守所都是如此。順義看守所辦理完會見手續,等待會見,被會見人是從里面被帶出來,到律師會見室談話;東勝看守所是辦完手續后,在會見室門口,被會見人卻是從律師進來的通道被帶進來。
4、現在的會見條件改善不少。像豐臺看守所、海淀看守所,會見場所還是很寬敞的。中間兩排會見座位,律師坐在外面,被會見人在里面,兩個會見單元之間有簡單的隔斷,有些類似于銀行辦理存取業務時的場景。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律師有哪些服務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律師有哪些服務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